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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土地征收款是否可分割

作者:余兰玲    时间:2016/6/8    浏览:685次

        【案情介绍】

        2005年7月10日,胡某与梁某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9年,因修水县城良塘新区开发,梁某家所在的土地被征收,梁某家共分得土地补偿款363842元,其中2009年10月8日,6人按2551.35元/人分得15308元;2010年2月12日,6人按1500元/人分得9000元;2010年5月8日,7人分得339534元。2014年5月23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在修水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胡某要求梁某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梁某支付补偿款180548元。

        【案件分歧】

        本案就原告胡某主张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胡某与梁某已离婚,胡某现要求分割土地补偿款,不应当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土地补偿款是胡某与梁某的婚后财产,按拆迁协议,可以按份共有。胡某可以分得土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不因离婚而无权要求分割。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土地补偿款是胡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胡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离婚后,胡某仍有权要求梁某支付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份额。

关键词: 离婚后土地征收款是否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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