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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熊怀丽    时间:2016/6/7    浏览:746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2015年4月8日7时40分,李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质检局往兴龙湖方向行驶,行至永川区玉清西路泰晤士清晨大门路段时,与原告张某相刮,致原告张某受伤。事发后被告李某自行撤离现场。原告被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的伤残评定为九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妻子邓某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共计16万元。
        被告辩称:李某与邓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本案系侵权之债,邓某并非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侵权之债系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该车一直是李某在驾驶使用,邓某既不是该车的实际车主,也未实际占有使用过该车,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为经交警认定为全责,该行为已侵害到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被告邓某与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同时被告李某驾驶该车并非只满足自己的单方需要,该车辆也用于家庭日常的共同生活中,被告邓某共享了该车带来的运行利益,故被告邓某应对被告李某产生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
        一般来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是否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关,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虽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应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例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邓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夫妻双方共享了该车带来的运行利益,故被告邓某应对被告李某产生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审判实践中,法院不主动追加配偶为责任主体,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已经列配偶为被告,且依据夫妻共同之债的法律依据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运行利益是否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联性,并进行判断识别。

关键词: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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