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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辩护一例

作者:吴远保    时间:2019/2/25    浏览:596次

  【案号索引】

  (2013)东刑初字第01284号。

  【案情简述】

  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截止2013年10月15日,该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至案发前仍未归还。张某于2013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抓获到案。上述欠款现已全部还清。

  【辩护意见】

  一、张某是因为遇到暂时的经济困境、而暂时丧失还款能力;而不是故意不还款,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很好,对其法制意识的淡薄极其懊悔,案发后,其家人以迅速的积极的实际行动为其弥补过错,已经取得了被害人中信银行的免予或者从轻处罚的谅解。

  三、被告人以往表现一贯良好,此案系其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系中年人,上有已经退休的父母亲、下有正在上学和正在抚育的孩子,均极其需要他的亲自照顾。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够给被告人从轻处罚。

  【审查结果】

  罪名成立,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拘役五个月。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案辩护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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