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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老板虚开发票被判贪污

作者:钟国存    时间:2019/2/22    浏览:738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销售货物时给对方开具发票是正常、合法的市场行为,但如果不按实际交易的价格,虚高开具发票,则不仅违反国家的财税制度,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目前,在交易或者消费时,经营者应对方要求虚高开具发票的现象并不少见,它不仅侵害了国家的税收,还给一些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骗取国家的公共财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个体老板因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虚高开具发票而涉嫌犯贪污罪的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12年初的时候,被告人梁某开了一家经营奇石的经营部,但生意并不像预想的那么红火,进货来的一些大型景观石积压,造成资金流转不畅。当年9月,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质检所、计量所、特种所想在质检大院内安装一块景观石,费用由三家单位共同承担。三家单位选定由时任质检所的所长封某来操作。在选择景观石过程中,封某相中梁某经营部的一块景观石,最终与梁某以10万元达成景观石交易,但封某要求梁某将景观石交易价格虚报为15万元并开具发票,以便将三家单位多支付的5万元取出占为己有。梁某想到如果不同意封某的要求,这笔生意就会做不成,为了促成这笔交易,尽快回笼资金,梁某同意了封宝的要求,开具了15万元的销售发票,帮助封某骗取了这三家单位的5万元。虽然梁某没有从骗取的5万元中获得利益,但其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公共财产触犯刑法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公诉机关遂以其犯贪污罪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概况】

  2016年4月26日上午,柳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某涉嫌贪污一案,旁听席坐满了旁听的工商业主和媒体记者。庭审开始时,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他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没有从中获得好处,只是应封某的要求帮忙虚报价格、高开了发票,这种帮高开发票的现象社会上很多,自己因为这事被以贪污罪起诉,十分冤枉。梁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梁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系被勒索给予“回扣”但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为达到良好的社会教育意义,合议庭、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从犯罪的成因、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对梁某进行教育。经过法庭教育,梁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承诺一定积极改正,做个遵纪守法的经营者。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明知封某是代表国家事业单位与其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仍与之勾结,虚报交易价格、虚高开具发票,帮助封某骗取公共财产归封某所有,行为构成贪污罪。关于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认为:封某提出骗取公共财物,梁某明知该行为违法,仍与封某勾结,系其自愿,其目的在于取得交易机会,而非被勒索。本案“回扣”的实质是质检所、计量所、特种所的公共财物,梁某、封某在实施行为时,都明知会侵害公共财物的合法所有权但仍予实施,系贪污行为,梁某帮助封某完成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帮助犯,应当以起主要作用的封某所触犯之罪,即贪污罪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鉴于被告人是从犯、认罪态度积极、没有参与分赃、犯罪数额超法定最低入刑数额不多,综合考量当地社区矫正意见、检察院量刑意见以及社会影响等,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梁某当庭服判,表示要以自己的这次审判为教材,教育身边经商的朋友,时刻不忘做一名守法的经营者。

  【法官寄语】

  经营者不按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潜在隐患。不按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一方面会给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一旦这种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帮虚开发票可以成为一个行业时,会给国家经济统计和决策造成误导,影响经济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不按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如一些职务犯罪、诈骗性质的犯罪,不仅侵害国家、单位、个人的财产,还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这些行为人动机或许只是为了促成交易或者为别人提供方便,但其在不觉中,给国家经济带来了危害,给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造成严重后果。为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人民法院将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不按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 个体老板虚开发票被判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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