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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换为生活消费所购汽车重要零部件的构成欺诈

作者:何庆华 王秀丽    时间:2018/3/21    浏览:741次

   谢某与广缘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大众轿车一辆。因广缘公司无现车,遂向盛驰公司购买车辆用于交付。谢某在车辆保养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变速箱机电推杆活塞泄露液压油故障,大众汽车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回复涉案车辆为非原装机电。盛驰公司承认车辆变速箱机电单元系盛驰公司更换,但未将涉案车辆更换变速箱机电的事实告知广缘公司。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缘公司、盛驰公司连带赔偿三倍购车款。

  彭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广缘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赔偿谢某购车款三倍的价款。广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与广缘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谢某购买汽车是用于生活消费需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缘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履行进货的查验义务,其欺诈事实客观存在,广缘公司应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向谢某赔偿损失,遂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广缘公司对盛驰公司更换变速箱机电单元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谢某是否构成欺诈。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缘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谢某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而不是以盛驰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的效力只涉及谢某与广缘公司之间。谢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广缘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谢某购买涉案汽车用于经营或者其他生活消费,故谢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广缘公司作为直接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虽进行了一定的外观检查,但未进行严格检测,便将涉案车辆交付谢某。谢某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有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权利,谢某向广缘公司申请购买的是新车,但广缘公司销售给其的已不属于原装的“新车”,且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欺诈事实客观存在,广缘公司应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向谢某赔偿损失。

  近年来,在商品经济领域中,一些产品销售者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采取欺诈的方式欺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做出错误判断,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销售者不诚信的经营行为进行惩罚。

关键词: 私换为生活消费所购汽车重要零部件的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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