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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复利计算基数

作者:徐真 曾亚妮    时间:2018/3/20    浏览:692次

  【裁判要旨】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贷款期限内未能按期给付之利息,不包括本金逾期后所产生的罚息。

  【案情】

   2014年7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段某签订《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段某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可循环使用信用贷款。如借款发生逾期,则出借人有权对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段某分8次从银行支取贷款共计100万元,每笔借款的借期均为3个月。后段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平安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并支付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以及以未付利息、罚息之总和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的复利。庭审中,双方对复利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央行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本金逾期后产生的罚息。被告认为复利的计算基数仅为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不应对罚息再行计收复利。

  【审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段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对段某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条文文义来看,该约定中的“利息”应仅指借款人贷款期限内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不包括贷款逾期后产生的罚息。此外,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发布的银发[1999]77号《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者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该规定来看,本案所涉复利的计算基数也应为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平安银行以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虽然按照央行相关规定以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银行在借款人逾期情况下可以在未付利息的基础之上计收复利。但因利息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故当事人常因复利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广义上的利息包含贷款期限内的正常借款利息、贷款逾期后在尚欠本金基础上计收的罚息以及在借款人未付的借期内利息的基础上计收的复利。狭义上的利息仅指贷款期限内的正常借款利息。本案借款合同所约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的“利息”应属狭义概念,不应包括贷款逾期后以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理由如下:

  1.对本金逾期后产生的罚息计收复利缺乏法律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该规定来看,可计收复利的利息仅指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并不包括贷款逾期后所产生的罚息。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2月发布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认为该条文中规定的作为复利计算基数的“利息”包含逾期之后按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笔者认为,从该条文无法得出这一结论。对具体的法律条款,必须将其置于所处的整个体系中方能获得最准确的理解。一方面,《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内容为:“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将第三条的两款内容结合起来看,第一款对罚息利率标准进行调整,第二款则在前款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贷款逾期后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标准即按罚息利率计收。申而论之,本条文的着墨重点并不在于复利的计算基数,而在于复利的计算标准。另一方面,《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第三条与《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于复利计算基数的表述基本一致。两者之间呈现出一脉相承的关系,而非互相矛盾的关系。也就是说《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中的“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指的就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所述的“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这一结论也可从两部法规的发布的先后顺序中得到印证。在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在条文意旨上承袭在先发布的相关规定体现出法规制定的严谨性。

  2.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包括罚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关于罚息的约定比较明确,计算方式相对简单,即“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意即贷款逾期后利息改为罚息进行计收,计收标准为贷款期限内正常利息的150%。关于复利计算方式的约定为“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约定仅表明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并未明确规定此处的利息包括贷款逾期后的罚息。从合同文意理解,此约定不能当然视为当事人达成了对罚息计收复利的意思表示。合同乃当事人之间意思磋商的结果,若并无就此项作出明确的约定,不宜作扩大解释。

   3.扩大复利的计算基数有违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复利在民间俗称利滚利、驴打滚。关于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不允许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故金融借款可在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基础上计收复利本身已经体现国家对金融机构利益的特别保护。另外,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填平原则,这种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本案中,段某向银行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是其使用银行资金应支付的对价;银行对段某未按时偿还的借期利息计收复利实质是段某未按约履行利息支付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银行在贷款逾期后计收罚息是段某逾期占用银行借款本金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两种责任已足以补偿借款人因违约而给出借人带来的损失。若对罚息本身再计收复利,则实质上给予了出借人多重赔偿,不符合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复利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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