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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出行肇事 无责未必不赔

作者:高文君    时间:2017/2/4    浏览:837次

  近日,沈城迎来今冬初雪。由于雪天路滑,沈阳市内各路段发生多起车辆相撞事故。微信朋友圈几乎被各种堵车、交通事故的照片及安全行车的温馨提示刷屏。冰雪天出行,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注意行车安全。因为即使被交警认定为无责方,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冬天的一个清晨,沈阳迎来了第一场雪。因恶劣的天气加上路面厚厚的冰层,张某驾驶的丰田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本田轿车相撞,李某为躲避张某的车辆不慎将行人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行人王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和王某无责任。王某支付大量医药费。后因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将张某、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全部列为被告。那么作为无责方的司机李某及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案件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按照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虽认定为无责方,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仍然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李某的无责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无责车辆的投保公司与有责车辆的投保公司按比例进行实际赔偿。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提示各位司机朋友,按期按时投保交强险,以此在发生事故时减少自己的损失!另外,冰雪天气出行,切记遵守交通秩序,保持车距,车速平缓,不要急转弯、加速过快或制动,注意雾灯、大灯谨慎使用,不要开小差,打电话等。还有就是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交通拥堵,既环保又安全!

关键词: 雪天出行肇事 无责未必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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