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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高文君    时间:2017/2/3    浏览:893次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父与刘某系夫妻关系,生有长女李长女、长子李长子、次子李次子。刘某于2007年10月2日去世,李某父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该房系房改房。1998年7月17日,原告李某父及妻子刘某,李长子、李长女与被告李次子签有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现有皇姑区南北套间50平方米,所属某公司住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至七月二十五日,公司卖此房权,金额7500元。由于此房此前属于李某父所有,通过全家四方协商,房权以李某父名义李次子所买,之前公司卖部分房权,由李某父所拿的贰仟叁佰元由李次子归还,因此全部房权归李次子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享,李某父及其配偶刘某继续居住南屋,直到终生。此协议书一至二份,双方各一份,由全家四方签字画押有效。与房子有关的费用由李次子承担。”本案原、被告及原告李某父妻子刘某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
  2010年9月15日,本案讼争房屋被拆迁,征收补偿款为500000元。李某父从讼争房屋处搬离至李长子处居住。2011年三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继承房屋的征收补偿款500000元 。

  【法院裁判】

  法院院认为,欲确定本案的性质,需先认定争议房屋的归属。本案争议房屋虽登记在李某父名下,但系被告李次子出资购买,且经家庭会议一致认可,故本案属物权确认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于房屋继承协议,因为房屋继承协议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而本案是在刘某生前参与签订。该协议也不属于房屋赠与协议,因为赠与具有无偿性,即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亦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协议中约定被告李次子取得该房屋产权的前提是由其交纳房改款。故本案中的协议应为家庭成员对物权归属的一种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告李次子应缴纳房改款,才有权利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李次子对此提供了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据此推断被告李次子交纳了该笔房改款,被告李次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协议书约定 “李某父及其配偶刘某继续居住南屋,直到终生。”据此原告李某父对该房屋享有使用、居住权。现该房屋已动迁,并取得征收补偿款500000元。因为原告李某父对此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应给付其部分补偿款,以利于日后住房居住使用。
  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父应得征收补偿款150000元;二、被告李次子应得征收补偿款35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虽为普通民事案件,但涉及继承、赠与、物权确认等多个法律关系。根据深刻剖析每个法律关系,合议庭认为案由应从继承纠纷变更为物权确认纠纷。家庭成员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次子按协议约定交纳了房改款,便享有了房屋所有权。同时,原告李某父根据协议约定享有居住权。据此,在房屋动迁获得补偿款的情况下,作为所有人的被告李次子当然享有该笔补偿款。对于原告李某父因其享有居住权,且在房屋动迁后随其他子女生活,应根据其房屋动迁时的年龄给予其适当的、与租房价值相当的征收补偿款,便于其日后居住使用。
  宣判后,原、被告对判决书表示满意,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次子代表原、被告送来了锦旗及感谢信。一场家庭纠纷最后和谐化解、圆满收场。

 

关键词: 家庭成员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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