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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作者:林丽丽    时间:2016/10/28    浏览:733次

   【简要案情】

    2015年3月8日10时35分许,温某驾驶陕AF309Z号车沿周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天工二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陈某乙驾驶的陕D06600(临)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乙及陕AF309Z号车乘坐人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陈某甲因事故受伤,在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13天,诊断为:1、闭合性脑部损伤,多根肋骨骨折(右2-5)肺挫伤;2、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3、肾结石;4、软组织损伤。
    另查,陕D06600(临)号车车主为马某,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为陈某乙,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出具第2015010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甲无事故责任。原告伤情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20日。

  【案件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为:本案被告陈某乙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陈某乙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免于赔偿。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告陈某乙无证驾驶,但是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理由是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乘坐陕AF309Z号车与被告陈某乙驾驶的陕D06600(临) 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陈某乙无证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故被告陈某乙及陕D06600(临)号车车主马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陕D06600(临)号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人身受到伤害,原告户籍为家庭户,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52840元(26420元×20年×10%);原告诉请误工费17136元、护理费6140.4元,证据不足,参照陕西省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各地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标准,结合原告伤情,误工费、护理费按每天100元计算,护理期限按43天计算,即误工费为12000元(120天×100元/天)、护理费为4300元(43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13天×30元/天)、营养费390元(13天×30元/天);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交通费500元,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损失确定为:伤残赔偿金5284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4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71920元,未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由被告平安公司向原告陈某甲予以赔偿。被告陈某乙无证驾驶,被告平安公司与被告陈某乙、马某之间属另一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向原告陈某甲赔偿后,可就其与被告陈某乙、马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诉讼,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甲伤残赔偿金5284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4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7192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该规定限制了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未无证驾驶时的免责范围是财产损失,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该解释明确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损失予以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人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见,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不以投保车辆驾驶人有无过错为前提。
    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立目的本就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补救。保险公司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和免责范围仅限于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否则均应在其责任范围予以赔偿。又因法律赋予保险公司在驾驶员无证驾驶情形下,其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故并不会因驾驶人无证驾驶导致保险公司利益最终受损,亦不会助长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 司机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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