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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盗刷医保卡”

作者:余秋江    时间:2016/10/13    浏览:716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城口县人王某、李某夫妇在药店经营中利用从他人处获得以及自己试验得出的方法盗刷到药店消费顾客的医保卡,获取卡内现金敛财,先后作案83次,共计盗刷31人医保卡内余额14872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时,审判人员提出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李某夫妇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医保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功能,因此可以被界定为信用卡范畴。根据2008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就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王某、李某夫妇盗刷他人医保卡的行为,与拾得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原理类似。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李某夫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

  【分析】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医保卡是指含有芯片的功能卡,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身份确认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尽管其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功能,但是其不属于信用卡。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中有关于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医保卡是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行,将医保卡解释为信用卡是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范。
   第二,王某、李某夫妇盗刷医保卡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二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因此,王某、李某夫妇利用医保卡“取现”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来源:城口法院)

关键词: 以案说法之“盗刷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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