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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止矿井变“盲井”

作者:    时间:2016/6/12    浏览:957次

        导语: “74名嫌犯杀17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6月6日晚,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发布的这则消息令人震惊。电影《盲井》中的剧情再现,这已经不是头一遭。自上世纪末开始,全国已发生多起“盲井”式的大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至少有44名此类案件被告人被判死刑。虽然量刑严厉,极端恶劣的“盲井”式案件还是一再发生,中国矿山企业低水平的安全管理对此难辞其咎,而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私了”模式,更是给杀人骗赔犯罪团伙提供了可乘之机。应该怎样避免矿井变“盲井”?国外矿山在这方面有何经验?

        “盲井”式案件:罪犯与矿主的“合谋”

        虽然杀人伪造矿难骗赔的案件被称为“盲井”式案件,但此种作案手法却不是源自电影《盲井》的剧情,因为这部电影也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而来。据《盲井》原著小说作者刘庆邦介绍,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各地大小煤窑矿难频发,矿难发生后,当地官员和矿主千万百计瞒报或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有人从中看到“商机”,便合伙把某个矿工骗到井下将其杀害,人为制造“矿难”,然后扮成受害者的亲人跟矿主“私了”,诈到赔偿金再换一个地方,如法炮制。后来,这种作案手法被称为“杀猪”,作案者则被称为“杀猪仔”。
        从已经查获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这种已有二十多年历史的犯罪行为俨然成了一个黑色链条,招黑工、冒名顶替、踩点、谋杀、骗赔,配合紧密、环环相扣,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人去完成,最后骗到钱再“论功分赃”。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一过程,很容易发现其中漏洞百出,比如身份造假、“亲属”不关心死者等等。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矿主的警惕性能强一点,如果身份证不乱办,如果火葬场能真正落实相关法规,如果医院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这些如果中只要一个成立,若干“杀猪”案或许就能避免。
        采矿本来就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而矿山管理的不规范,刚好为罪恶的发生提供了机会,甚至成为了罪恶的催化剂。一名罪犯透露,他们正是瞅准管理比较松散的小矿作案,小矿大多招工不规范(智障、智残人员也同样招收,但这类人员可能正是犯罪分子拐骗来的“猎物”),出事之后矿主宁愿私下赔偿也不愿向安监部门上报。因为一旦发生矿难,这些矿山向当地安监部门缴纳的高额安全保证金不仅会被没收,还会被封矿,罚款整顿。
        可以说,犯罪团伙能够轻松得手,其实是他们与矿主“合谋”的结果,在隐瞒事故私了这一点上,双方不谋而合。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元的“赔偿金”,并不是给死人的赔偿,而是给活人的“封口费”。

        矿井变“盲井”,事故瞒报如何可能?

        “盲井”之盲,在于事故发生后的私了,其目的就是向政府和社会隐瞒事故。然而,在一处矿山,要瞒住闹出人命的重大事故,除了“搞定”死者家属(无论是真实的还是冒充的),还得让其他矿工和安监部门都保持沉默。在管理不规范的小矿里,矿工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他们很可能为了自保而遵从矿主的“封口令”,而安监部门的沉默则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工作失职,未能发现事故,要么就是腐败渎职。
        内蒙检方公布的这起案件,之所以“东窗事发”,并不是因为矿工举报或安监部门发现端倪,而是矿主因为赔款68万元导致资金周转不开,拖欠了工资,矿工们聚集讨薪,才惊动了警方。
        我国《矿山安全法》虽有明文规定:“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但是,在一旦发生矿难事故,矿山企业就必定会受到重罚的情况下,连国有大型企业都可能瞒报,就更不用说那些私人矿主了(各地安监部门对私企的生产事故处罚更加严厉)。据媒体报道,山西阳煤集团2013年就先后瞒报了4起矿难事故,这些事故导致多名矿工罹难。据说瞒报的原因是“阳煤集团的领导压力很大,被迫采取了非常规的措施”。
        所以要防止事故瞒报,肯定不能靠矿山企业的自觉,尤其是那些管理松散、极不规范的私人小矿。

        矿山安全监督,也需要“自下而上”

        对于矿工而言,要真正确保安全,不能仅仅寄望于“自上而下”的监管,在以罚款收费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中,主管部门对于事后的处罚自然很积极,但在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方面,则缺乏足够的现实动力(以“小人之心”度之,要是所有安全隐患都杜绝了,反而无款可罚)。没人任何人比矿工自己更重视矿井里的安全,所以矿工们依靠工会等组织(让现有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就显得十分重要。
        以美国为例,美国矿工联合会可与矿主就工资、八小时工作制度及生产安全环境等事宜进行谈判,甚至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政府”。有矿工联合会这个强大的“娘家”撑腰,矿工根本不必担心以个人身份提出安全问题而遭到任何不利后果(比如泄露发生矿难的消息而受到打击报复)。此外,按照美国1977年颁布的《联邦矿业安全和健康法》,每一个矿场作业区均要设立安全监督委员会,其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而派驻矿区的国家安监员高度独立,不得与矿场产生任何利益关系,否则矿工联合会也会“果断出击”,让违规者“吃不了兜着走”。
        南非也推行了强大的矿工工会及巡视员制度,根据立法要求,矿工工会要参与到矿业管理中。为了保护矿工的权益,他们举行过很多次要求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的斗争,也曾跟财大气粗的金矿开采公司摊牌谈判或对簿公堂。鉴于这种影响力,该工会在南非矿工中的威望很高,被誉为南非“政治性最强”、“最有生命力”的工会组织。
        让矿工自己参与到对矿山企业(无论国营还是私营)的安全监管中,是构筑矿山安全防线极其重要的一环,所起到的作用,绝不止是壮大矿工的话语权,让瞒报事故变得不可能,更重要的是让矿工自己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包括提高技能水平,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作业等等,而不是赌博式地押上性命来挣钱(当然,下井谋生的矿工,很多时候并没有其他选择)。
        近十多年来,虽然国家也在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得矿山企业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以煤矿为例,2013年,中国产煤百万吨死亡率为创历史新低的0.293,不足十年前的十分之一,但还是高于南非,更是美国的10倍之多。
        总的来看,关停整顿不规范的中小矿山,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加强监管、严格用人并增强矿工自我保护权利和意识等,是各国确保矿业安全的通行做法,中国虽然也在积极淘汰采矿行业的“落后产能”,但在监管法规不完善和监管方式着重事后处罚轻视事前预防的情况下,总有人会在安全和短期经济利益之间选择后者,来搏一把运气。当地方政府放任不规范的小矿山,小矿主放任安全隐患的时候,事故(无论真假)就趁虚而入了。换句话说,这些矿井里的所有意外事故,其实都是人为的,所有这些发生事故的矿井,其实都是“盲井”。最可悲的是,每天都亲眼目睹“盲井”之盲的群体,却难以发出声音。(来源:搜狐网)

 

 


 

关键词: 怎样防止矿井变“盲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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