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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身份结婚后离婚法院如何判处

作者:    时间:2016/5/29    浏览:878次


        【案情】

        2006年2月,男方马某与女方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恋爱后于2007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6月王某无故离家出走,致使马某无法联系。由于王某老家在很远的外地,马某在婚姻期间只去过一次王某的老家,对其娘家人的情况也知之甚少,因此也无法通过其娘家人联系到王某本人。2015年7月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查证王某用于结婚登记的身份证系伪造,结婚证上的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在公安户籍系统无法查找,这个结果让马某大跌眼镜。

        【分歧】

        针对提供假身份证结婚后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马某的离婚诉讼,马某起诉离婚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王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依法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为王某身份证系伪造,其人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自然无法存在,所以该婚姻自始至终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立案受理马某的离婚诉讼,并告知马某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马某作为一般公民,很难识别王某的身份证系伪造,而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婚姻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因王某用于登记结婚的身份证系伪造,根本不存在王某这个人,其真实身份无法确定,而其本人又下落不明,因而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不符合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标准,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等问题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在法定婚龄的。本案被告在结婚时虽然提供的身份信息均系伪造,但对于以虚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的,法律并未将其规定为法定可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故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之前,该婚姻关系有效。 本案的情形不属于上述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所以本案中马某不能以宣告婚姻无效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对于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不能简单地认为有效或无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马某与王某领取的结婚证有重大瑕疵,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与马某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上名叫“王某”的人根本不存在,马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就不成立。但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对颁发结婚证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王某的结婚证在形式上又属于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对“王某”的身份证进行合理的审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出现了王某能以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故马某应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以民政部门为被告,以审查不严,注册登记有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

关键词: 以虚假身份结婚后离婚法院如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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