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详细内容

浙江一男子给微博配个图吃官司赔偿22000元

作者: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16/4/26    浏览:894次

        中新网嘉兴4月25日电 (见习记者章天启 通讯员童法)互联网发展迅速,如今自媒体已成为不少人传播信息的重要方式,从最早的博客,到后来的微博,以及现在使用广泛的微信等等,人们习惯于在这些平台上发表文字、图片、视频以及转发信息等。25日,记者从浙江嘉兴桐乡法院获悉,日前,该市一家丝绸公司被北京一家图像技术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丝绸公司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0元。
        据悉,警方翻查涉案的这些图片,多是色彩亮丽、唯美清新的照片,有可爱的儿童照片、夕阳下的老年夫妇照片、外国美女照片、微距拍摄的花朵照片等等,正是大家最喜欢装点自己的空间、微博、微信的图片类型。
        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其在编辑微博时,从百度等搜索引擎找到了这些图片并使用,并不知道这些图片的著作权人是原告,因而不存在主观恶意,不需要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也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是这些图片的作者,证实了被告的侵权事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即属于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这一侵权行为的构成并未要求被告有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是确定赔偿金额的一个因素。
        本案中,被告使用了原告的11幅图片,法院按照原告主张的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0元。
        法院表示,在自媒体上发表各种信息时,要慎用网络上的图片,以免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尽量使用自己拍摄、创作的图片。

 

关键词: 浙江一男子给微博配个图吃官司赔偿22000元  

CATEGORIES

分类导航

咨询热线

029-86229560

联系人:张鹏霄主任律师

电 话:13991968323

邮 箱:ruimailaw@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大明宫锦园国际广场7层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