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锐迈动态 > 行业动态 > 详细内容

胁迫他人写下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

作者:来源网络    时间:2016/3/7    浏览:814次

       【裁判要点】

       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呢?我们认为,欠条虽与一般财物有所区别,但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时,抢劫欠条也可能构成抢劫罪,不过在量刑时不宜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某,男,农民。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闫某犯抢劫罪,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闫某辩解其没有胁迫受害人孙某写70万元的欠条,也没有胁迫受害人孙某去取钱。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2010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闫某将高龙镇孙某骗到高龙镇人民政府院内北边宿舍楼二楼一房间,将自制雷管塞到受害人孙某身上,胁迫孙某写下一张70万元的欠条,并迫使孙某与高龙信用社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取钱。后闫某带受害人孙某下楼准备去信用社取10万元时,孙某呼救,闫某逃跑。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偃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闫某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

       【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本案涉及的罪名有两个: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抢劫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具有相似性,特别是在采用胁迫方式获取财物的情形下,很难区分。区别的关键是抢劫罪需满足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需要当场得到财物,且只能以将来的暴力行为进行威胁,不能当场实施暴力。本案中,被告人采用胁迫的方式让被害人写下欠条,而欠条不能及时兑现,不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性”,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的行为属采用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理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财产权益,也侵犯人身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用自制雷管威胁、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写下欠条,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且具有对被害人人身产生现实危险的可能性,这一点显然是与敲诈勒索罪有所区别的。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写下欠条后,被告人又胁迫被害人去取钱,在取钱的过程中,被害人呼救,被告人逃跑,取钱的行为应看做抢劫行为的继续,故本案仍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性”,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在认定构成抢劫罪的前提下,关于是否属数额巨大,又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欠条的数额为70万,属数额巨大,但未实际获取,可认定为犯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条与财物是有区别的,不能以欠条的数额作为犯罪的数额,如果直接将欠条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即使按未遂处理,根据量刑规范化,量刑的结果也会极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对抢劫欠条的,可比照抢劫信用卡的规定,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在此情况下,也不应再适用犯罪未遂的规定。
       我们同意抢劫罪的定罪意见,同时认为对抢劫欠条的,即使欠条数额巨大,在量刑时也不应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关键词: 胁迫他人写下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  

CATEGORIES

分类导航

咨询热线

029-86229560

联系人:张鹏霄主任律师

电 话:13991968323

邮 箱:ruimailaw@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大明宫锦园国际广场7层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