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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酒驾出事 车主被判跟着担责

作者:卢霞    时间:2019/12/12    浏览:620次

  【裁判要旨】

  酒前借车还是酒后借车成焦点,认定车主须支付三成赔偿金7万余元

  一场车祸,三家不幸——酒后驾车的杨某不治身亡,坐车同行的周先生无辜丧命,借车给杨某的石先生还得承担连带责任赔偿7万余元。长沙中院近日终审一起由酒后借车引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借用人有无驾驶资质,有没有存在喝酒、吸毒或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形。”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昨日提醒市民,朋友酒后借车一定记得说“不”。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26日19时40分,杨某酒后驾驶石先生的小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远大路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地段时,与一辆大客车相会。由于杨某驾车占道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杨某和车上的周先生2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客车上乘客也有数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

  市公安局芙蓉区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大客车司机和周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随后,周先生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将杨某的妻、子、父、母以及车主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

  一审:从常识经验判断属酒后借车

  庭审中,石先生认为,他不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因为“只是将车借给了杨,不存在任何过错”。石先生在回答周先生家属疑问时称,19时左右,杨某在石先生家的茶楼喝茶。19时10分左右石先生把钥匙交给了杨某。

  法官认为,案件发生时间是2010年1月26日19时40分,从借车到案发的时间段约30分钟,从石先生位于长沙县星沙镇的茶楼到出事地点开车需时约20多分钟,“从常理分析,从石先生借出车到本案的案发时间段分析,杨某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同时完成吃饭和开车到达案发地点两件事情,而案发的时候杨是‘酒后驾驶’,可以判断杨在借车的时候是在‘酒后’。”

  根据此分析,法院认为,石先生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饮酒人员杨某,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杨某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石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73897.9元。

  二审:车主事后试验未被认定有效

  针对一审判决,石先生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了上诉。他坚持杨某在借车时确实没有喝酒,一审法院的推断既与事实不符,也缺乏逻辑上的唯一性。他还提交了一张光盘,证明其做了一个试验——从茶楼到事故地点用录像机录下来只用了5分钟。

  对于石先生提交的光盘,二审法院认为,该光盘不是事故发生时的情景录像,而是事后制作,虽是在同一路段行驶,但在不同时段、不同的车流量的情况下,行驶所花费的时间也不同,并不能证明石先生要证明的事实。

  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石先生是涉案小车的所有人,在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应严格审查借用人有无驾驶资质、有没有喝酒或存在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形,“原审法院从石先生借出车到本案案发时间段分析杨某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同时完成吃饭和开车到达案发地点两件事,从而判断、认定杨某在借车时是在‘酒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石先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长沙中院在近日驳回了石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长沙晚报》

关键词: 朋友借车酒驾出事 车主被判跟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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