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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否申请加入法院调解并承担义务

作者:陶然    时间:2019/12/11    浏览:743次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某银行与李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20万元,但李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9年4月2日,李某结欠贷款本金200000元,结欠利息(含罚息、复利)8463.65元。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4000元及诉讼费。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第三人王某(系李某的战友),主动要求参与诉讼调解,并同意于六个月内与李某共同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等。

  【案件分歧】

  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可否申请加入法院调解并承担义务?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不能参与本案调解。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原告并未对第三人提出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准许第三人参与调解并承担还款义务,有违不告不理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可以参与本案调解并承担还款义务。民事诉讼中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第三人参与调解,应在合法原则上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对其实体权益的处分,只要第三人参与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不宜过多干预。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三人参与调解的法理依据。我国调解制度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被誉为“东方奇葩”,是各级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法院调解属于对私权的处分,其前提条件有:当事人自愿原则、纠纷具有可调解性、合法性原则等。因此,第三人参与调解,应在合法原则上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对其实体权益的处分,只要原被告亦同意第三人承担义务,不显示公平,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自愿达成协议的,应合法、有效。至于当事人的协议是否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及债权债务转让给谁,人民法院不宜过多干预。

  第三人参与调解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第19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第三人申请加入法院调解并承担义务,具备法律依据。

  第三人参与调解的责任范围。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参与调解承担责任的形式有:其一、第三人自愿与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此时,第三人王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对原告而言最大限度保障其债权。其二、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此时债务人仍为最终债务主体,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全部债务对主债务人享有全部追偿权,而不与主债务人分担债务。其二、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单独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相当于债权债务概括承担。此时,债权人放弃对原债务人的权利主张,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第三人申请加入法院调解时,对债权人而言,要审慎审查第三人的资信能力、财产状况,尤其是第三种情况下,注意防范诉讼风险。对法院而言,第三人参与调解面临程序性权利缺乏、虚假诉讼等问题,需要严格审查充分第三人身份信息,保障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程序性权利,使得调解功能目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 第三人可否申请加入法院调解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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