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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透支信用卡后在案发前已还款数额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

作者:商俊峰    时间:2019/5/5    浏览:708次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方以办卡套现周转资金为由,骗取其亲属的信任,在董某(另案处理)处为以上亲属三人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后方某某在该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董某将信用卡透支套现以及自己透支套现等方式,持王某某信用卡消费69981元,持王某某信用卡消费69460元,持王某信用卡消费99968.98元,共计239409.98元。2018年2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239409.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方林凯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不持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被告方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系事实认定错误,应定恶意透支。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身违规操作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起诉书认定“骗取财物数字239409.98元”系计算错误,被告人方某某骗取数字应当是210000—40131=169870元。

  3、被告方某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方某某系偶犯、初犯。

  【法院审理】

  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为筹集资金,托董某办理信用卡。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方林凯以周转资金为由,骗取王某某(系其舅父)、王某某(系其舅父)、王某(系其前妻)的信任,经董某(另案处理)帮助为以上三人各办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自2017年8月底起,被告人方林凯在王某某、王某某、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信用卡透支套取现金。截止2018年2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持王某某信用卡(尾号2946)消费69981元,期间还款20元;持王某某信用卡(尾号5832)消费69460元,期间还款3020元;持王某信用卡(尾号2499)消费99968.98元,期间还款37901元。以上信用卡透支消费累计239409.98元,还款累计40131元,欠付银行本金199278.98元。2018年2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经济罪侦查大队投案。

  【主要问题】

  被告人透支信用卡后在案发前已还款数额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

  【案件评析】

  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199278.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退赔损失199278.98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财物239409.98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骗取数字应当是169870元。经查,截止2018年2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持王某某信用卡消费69981元,期间还款20元;持王某某信用卡消费69460元,期间还款3020元;持王某信用卡消费99968.98元,期间还款37901元。以上信用卡透支消费累计239409.98元,还款累计40131元,欠付银行本金199278.9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意见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方某某在案发前已还款40131元不属恶意透支数额,亦不属诈骗金额,应予扣除,故本案被告人方林凯的诈骗金额应为199278.98元。

关键词: 被告人透支信用卡后在案发前已还款数额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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