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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曹芝慧    时间:2019/3/27    浏览:1229次

  【基本案情】

  近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某的行政起诉状,诉称:陈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起诉人骗取30万元,拒不偿还。起诉人认为陈某已涉嫌刑事诈骗犯罪,遂向被起诉人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报案。被起诉人经审查认为陈某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起诉人不服,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被起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分歧】

  根据此案情,立案时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法定职能,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可视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张某对该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张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张某不服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对该类行为不服,可以依照前条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所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该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经讨论,合议庭采信了第二种意见,对张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关键词: 不服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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