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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前证据不足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    时间:2019/3/1    浏览:608次

  【案由】

  2011年12月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莫某登记领取结婚证,2012年5月23日生下儿子莫某森。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有赌博恶习不顾家,原告多次给其机会屡教不改,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两年便分居生活,双方性格不合,更因被告对家庭的不负责,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莫某森归被告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某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予以佐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婚生小孩出生情况的事实。

  被告莫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裁判】

  依据双方诉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判决: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莫某离婚。

  【意义】

  原、被告婚后已经过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儿子,夫妻还是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有赌博恶习,也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好夫妻关系。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作出如上判决。通过本案,从维护社会家庭稳定因素出发,法院由于原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离婚诉请,于法于情都合理。

关键词: 离婚诉前证据不足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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