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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为企业有效节省诉讼成本

作者:何少华    时间:2019/2/14    浏览:740次

  【基本案情】

  a电镀公司为b五金公司电镀加工产品,a电镀公司已依约完成电镀加工义务并将加工好产品交付给b五金公司,但b五金公司收货后未依约付款,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因a电镀公司在经营中常碰到像b五金公司一样欠款客户,为此a电镀公司聘请我们担任法律顾问,并咨询如何处理?

  【审查资料】

  我方仔细审查a电镀公司提供资料发现其《送货单》上无标单价,签收人员姓名不详,据闻这是其行业的普片做法,《报价单》及《对账单》是传真件,证据内容又多又乱。

  【法律分析】

  证据内容虽多,但证明力度不太充足。若b五金公司不承认收到货物,不承认签收人员为其员工,b五金公司又未为以上人员参缴社保,恐怕会难以胜诉,即使胜诉耗费时间也可能较长。

  【了解企业目的】

  a电镀公司告知其不愿意动不动就起诉欠款客户,怕不但掉了该客户,还吓跑其他客户,同时还担心证据不足,起诉后却不能胜诉,况且起诉需支付一笔律师费。

  【处理步骤及过程】

  (一)协商

  我们为a电镀公司草拟了一份格式《欠条》,让其找b五金公司协商,并让b五金公司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条》内容由四部份组成,第一部份是b五金公司确认尚拖欠a电镀公司各月加工费金额及累计拖欠加工费金额并注明原约定付款期限。第二部份由五金公司在《欠条》内填上双方协商好的还款计划。第三部份违约责任,若b五金公司有一期未能按以上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原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向a电镀公司计付利息,同时a电镀公司为追讨前述加工费及利息所支付律师费、诉讼差旅费等概由b五金公司承担。第四部份注明加工地等。(之所以先协商,是因为a电镀公司不希望动不动就起诉客户;加之考虑到证据虽多,但证据存在一定瑕疵,确需协商补充证据,同时考虑到谈好还款方案易反诲,急需固定,另a电镀公司也顾虑诉讼成本,a电镀公司是加工方,注明加工地,管辖权确定,节省代垫交通费,故我们提前为a电镀公司草拟好一份合适《欠条》。也为a电镀公司以后遇到此情况时,处理同类事情时使用,充分彰显法律顾问价值)

  事件进展: 后b五金公司签了《欠条》,履行一部份后剩余加工费又开始不按此《欠条》约定履行。

  (二)发放《律师函》

  我们已有《欠条》证据已充分,因a电镀公司仍不愿意起诉b五金公司,先礼后兵,我们遵循a电镀公司意见向b五金公司发放《律师函》,告知其利害关系。

  事件进展:b五金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其法定代表人马上联系我们,并提出分期付款方案,我们告知其这需征求a电镀公司意见,但其应先表诚意,故在a电镀公司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b五金公司就已给a电镀公司汇了几万元。

  (三)诉讼

  b五金公司虽已给a电镀公司汇了几万元,但仍欠20多万元。我们与a电镀公司沟通后,了解到b五金公司可能会转移财产,担心b五金公司故意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故决定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因b五金公司已在《欠条》内清楚具体确认欠加工费金额,时间紧急,我们整理立案材料时就直接采用简便有效《欠条》,舍弃太多太乱《送货单》、《对账单》、《报价单》。另我们依据《欠条》约定计算至起诉时b五金公司应支付利息已有几万元,故要求b五金公司承担律师费及利息。

  【分析对方】

  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虽先由a电镀公司代垫,但将来这些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诉讼成本最后会由b五金公司埋单,给b五金公司增加诉讼负担,除需承担我们律师费外,b五金公司还需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给a电镀公司,迟延支付加工费,对其无任何好处,利息每天都在增加。加之b五金公司已打了《欠条》确认欠款具体金额,胜诉机会渺小,也难以提反诉,况且财产又已被我们申请法院查封了,官司打得越久就越多客户知其欠款,对声誉造成损失难以估计。故当法院到b五金公司查封其财产时,b五金公司立即联系a电镀公司,希望协商处理)

  【处理效果】

  暂案件虽未开庭,但该案件经过我们法律顾问采取法律手段做了前期处理工作后,其诉讼形势与处理前已产生截然不同变化,之前未处理前证据诉讼,a电镀公司未必能胜诉,b五金公司极有可能与a电镀公司慢慢打,a电镀公司会有诉累的感觉,但现在已变被动为主动,我们已掌握了整个诉讼局势,胜诉机会较大,b五金公司打得越久越痛苦,若其继续上诉,我们方又会产生二审律师费要其承担,利息也会不断增加。至少到目前为止b五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也不敢行使反诉权。

  聘请法律顾问非常重要,既可在诉前审查资料评估诉讼风险,又能有效协助完善证据,争取胜诉。证据完善,争议少,必然节省诉讼时间。更重要通过切实有效法律手段,为委托企业节省诉讼成本。

关键词: 法律顾问为企业有效节省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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