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瑕疵认定笔误 被告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谭妤 时间:2019/1/2 浏览:791次
【简要案情】
市民陈先生把3万元借给朋友陆某,对方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居然在借条上将陈先生的名字写错。陈先生为了追债,手持写错名字的“乌龙”借条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系书证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虽然《借条》中记载的“陈X锋”与原告的姓名“陈X峰”有出入,但“锋”、“峰”系同音字,同时结合借条原件由原告持有保存、被告因另一笔借款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为“陈晓峰”的事实,原告关于“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是我本人,因为笔误以及个人疏忽,才出现名字不一致的情形”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因此认定本案借条上写明的出借人“陈X锋”即为本案原告。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则被告应依约按时偿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届至,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案件评析】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很多都是因为借条不规范所导致,希望市民在书写、接收借条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严格核实时间、金额、姓名等要件。
关键词: 借条瑕疵认定笔误 被告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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