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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领款据为己有以为拘留了事 触犯刑法后再履行也难逃刑责

作者:周鸿    时间:2018/10/18    浏览:706次

  不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以为关几天就可以了事,家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贾北打着这样的“好算盘”,却没能如愿,在被司法拘留15日以后,贾北又被判刑,最终还是没能逃掉该偿还的债务。

   与贾北发生纠纷的是她的继母张芳。2014年5月,石柱火电厂因建设需要占用张芳的承包地,张芳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便委托贾北代她领取补偿款。让张芳没想到的是,贾北将补偿款据为己有,任她几次催讨,贾北都拒不归还,前后历时将近1年。这让张芳对贾北彻底寒了心,2015年4月,张芳一纸诉状,将贾北告上了法庭。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贾北返还张芳补偿款等共计26917.6元。判决生效后,贾北并未履行判决中的还款义务。张芳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贾北依旧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法院决定依法对贾北拘留15日。即便如此,贾北并未心生悔意:关15天又如何,反正钱已经到了自己手里,就是不吐出来,法院又能奈他如何。

   果然,15天后恢复自由的贾北,与之前并无不同,他对法院的催告不理不睬,对还款的义务依旧拒不履行。法院虽未能查找到贾北的可供执行财产,却发现贾北在张芳起诉后有隐匿财产的行为:贾北将其一部分银行存款转账给女儿贾南,其余部分提现。法院遂以贾北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公安民警将贾北传唤到案时,贾北终于慌了。在侦查过程中,他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一五一十地供述了自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事实。与此同时,贾北向法院全额缴纳涉案款项,履行了判决义务。原以为事情到此就会画上句号,主动还钱应该没事了。但事情并没有朝着他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后,便将本案移送给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石柱县法院认定贾北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他在判决前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让他获得了法院的轻判,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以案说法】

   被执行人在公安侦查期间履行了判决义务,法院仍然可以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原因有三:一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在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前已经现实存在,该拒不执行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执行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主动履行义务仅仅是一个酌情从宽情节,人民法院仍旧可以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是被执行人在侦查期间主动履行义务,仅仅是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实现,但其浪费的大量司法成本、对司法权威的破坏,却不能因此得到恢复。三是如果被执行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前主动履行义务即不再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无疑会助长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不利于“执行难”的解决。

   【法官提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而且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严重侵蚀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戒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还面临刑罚的处罚。

关键词: 代人领款据为己有以为拘留了事 触犯刑法后再履行也难逃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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