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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抚养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作者:雷明月    时间:2018/9/5    浏览:785次

  【裁判要旨】

  受欺诈抚养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抚养费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吴某生育一子,取名陈小某。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后,带陈小某前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经鉴定,排除陈某为陈小某的生物学父亲。原告为此诉讼吴某于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抚养陈小某的抚养费157936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法院作出判决:

  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陈小某随被告吴某生活,由吴某自行承担抚养费。

  三、由被告吴某返还原告陈某抚养费55200元。

  四、由被告吴某支付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官释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履行最基本的义务,即互相忠实于对方。本案中,被告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育一子,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应受道德的谴责,亦应从法律上承担不利后果。陈小某并非原告陈某的亲生儿子,原告在没有抚养义务而受欺诈的情况下抚养陈小某多年,为此支出的抚养费,被告吴某应予返还,返还的金额,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根据原、被告的家庭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依法酌定为55200元。

   被告吴某对感情不忠诚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陈某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而更为严重的伤害是,被告与他人生育陈小某,陈某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将陈小某视若亲子地抚养、照顾,对陈小某倾注了所有的父爱,投入了所有的精力,发现陈小某并非其亲生儿子对原告来说,在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酌定为50000元。

关键词: 受欺诈抚养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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