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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动注册商标的标识并使用纠纷案

作者:李云    时间:2018/5/8    浏览:709次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简称国奥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现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安淇制衣厂(简称安淇制衣厂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20日美国阿诺德帕尔默有限公司(简称阿诺德帕尔默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arnold palmer”商标,注册证号为61138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靴、鞋,注册有效期至 2012年9月19日。1997年3月28日,阿诺德帕尔默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雨伞”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969339,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类:衣服、毛衣、套服、茄克、裤子、短袜、袜、帽子、领带、睡衣、浴袍,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3月27门。2003年6月21日,阿诺德帕尔默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花雨伞”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2019072,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外衣、衬衫、毛衣、套装、内衣、袜子等,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6月20日(上述三商标简称“花雨伞”系列商标)。2005年12月,阿诺德帕尔默公司与安淇制衣厂签订协议,许可安淇制衣厂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花雨伞”系列商标,并允许其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上述三项注册商标,首期许可期限至2010年8月31日。随后,安淇制衣厂授权其关联企业阿诺帕玛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上述商标的产品。

  2005年9月14日,普宁市巴索敦服饰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路狸”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557613,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9 月14日至2015年9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针织服装、茄克(服装)、裤带、鞋、内衣、袜、领带。“路狸”组合商标上部为图形,中部为英文“lourfoxs”,下部为汉字“路狸”,上部图形为一简笔画狐狸形状,顶部有一雨伞图案。2007年9月21日,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奥威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受让取得了“路狸”注册商标权。2007年12月20日,奥威公司授权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路狸”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5年。2008年3月17日,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国奥公司加工生产保暖内衣,并约定内衣包装盒上需标注 “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2007年3月23日,巩现生与郑州世贸商城签订铺位经营合同书,租用世贸商城四层三街3411号铺位做经营使用。2008年6月25日,安淇制衣厂代理人陈继虎到巩现生经营的世贸商城四层三街3411号铺位,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路狸”原生态内衣三套,并取得该商铺出具的销售单据和巩现生名片各一张。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 郑黄证经字第2274号公证书。巩现生所销售的“路狸原生态内衣系由国奥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内外包装上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有“路狸”商标,但该商标在使用“路狸”商标时将顶部雨伞添加色彩,使其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路狸”商标图案相比,其雨伞图案略有放大、变形,同时对“路狸”商标中简笔画狐狸图案及汉字“路狸”采用淡色印刷,使消费者在整体观察“路狸”商标时,其“雨伞”图案显著突出于其他部分。此外,被控商品外包装使用的“路狸”商标下标注“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但该文’字分为两行,其中第一行“美国花雨伞集团”字体比第二行“有限公司监制”文字加粗、放大,颜色也相对深重、醒目。

  安淇制衣厂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 40000元,差旅费11380元等。

  安淇制衣厂诉称:美国阿诺德帕尔默有限公司系“花雨伞”系列商标的注册人,上述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内衣、保暖内衣、睡衣等商品,安淇制衣厂系“花雨伞”系列商标在中国的独占性被许可使用人。国奥公司在其生产的保暖内衣外包装上使用了“花雨伞”字样,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巩现生销售了带有_上述侵权标识的保暖内衣,亦构成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标识;(2)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花雨伞”字样;(3)在“中国工商报”及“大河报”等媒体上声明道歉、消除影响;(4)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6万元。

  国奥公司辩称:奥威公司系第3557613号“路狸”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商标普通使用权后,委托国奥公司加工定做生产保暖内衣,并特别约定内衣包装盒上需标注“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鉴于“路狸”商标与原告安淇制衣厂享有独占许可使用的“花雨伞”系列商标相比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安淇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巩现生辩称:同意国奥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淇制衣厂经商标权人美国阿诺德帕尔默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独家使用“花雨伞”系列商标,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国奥公司在其内衣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路狸”商标,其核定使用及实际使用的商品种类与第969339号“雨伞”图形商标均为第25类,构成了类似商品。国奥公司在使用“路狸”商标时,未按核准的商标图案使用,而是采用放大雨伞图形比例、暗化狐狸图形及“路狸”汉字,使其商标中的“雨伞”图形突出为显著特征,该图形与安淇制衣厂所使用的“雨伞”图形商标极其近似,已构成对安淇制衣厂享有的第969339号“雨伞”图形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犯。国奥公司在其商标图案下标注“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并将其中“美国花雨伞集团”文字放大突出使用,使其与上部商标图案中显著突出的“雨伞”图案形成对应,极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以为该产品为“花雨伞”系列商标所有人美国阿诺德帕尔默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合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国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损害了安淇制衣厂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国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图案使用“路狸”商标,并停止在其商品上突出使用“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巩现生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权,但由于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来源,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安淇制衣厂未能提供两被告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商业信誉等造成侵害的相关证据,故其有关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安淇制衣厂所享有的“雨伞”图形和“花雨伞”文字两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并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原告获得两项商标许可使用权所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被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侵权产品价值、利润等情节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8万元。综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国奥公司立即停止对安淇制衣厂享有商标独占被许可权的“雨伞”图形、“花雨伞”文字两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巩现生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涉案侵权的“路狸”组合商标及“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产品;三、国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淇制衣厂经济损失8万元;四、驳回中山市安淇制衣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国奥公司、巩现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对“雨伞”图形、“花雨伞”文字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未损害安淇制衣厂作为涉案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市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驳回安淇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国奥公司不再使用与安淇制衣厂享有独占被许可权的“雨伞”图形、“花雨伞”文字两项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标识;不突出使用“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规范使用“路狸”组合商标和企业名称,巩现生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不规范使用的“路狸”组合商标及突出“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产品;

  二、国奥公司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补偿安淇制衣厂6万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安淇制衣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国奥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履行完毕,三方当事人之间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评析】

  本案系侵权人对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进行改动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在先注册商标权人,产生混淆,从而实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一、被告对其注册商标的改动使用侵犯了原告在先注册商标权

  本案原告安淇制衣厂经阿诺德帕尔默公司许可独占使用“花雨伞”系列商标,上述商标系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阿诺德帕尔默公司为美国公司,其长期在内衣等针织服装类商品上使用上述“花雨伞”系列商标,在该行业领域内享有一定的声誉。被告国奥公司所使用的“路狸”组合商标同样为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也为内衣等针织服装类商品。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路狸”组合商标图样上部为图形,中部为英文“lourfoxs”,下部为汉字 “路狸”,上部图形为一简笔画狐狸形状,顶部有一雨伞图案,各部分之间并无颜色深浅差别。从“路狸”组合商标的图案看,虽然其顶部有一“雨伞”图案,但该图案仅占“路狸”组合商标整体图案的不足四分之一,且在该商标图案中简笔画狐狸图形与“路狸”汉字系其显著部分,该特征突出明显,能够给消费者以完整清晰的视觉感受,故“路狸”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使用人在正常使用该商标时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但是,国奥公司在实际使用“路狸”组合商标时并未按照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图样进行使用,而是进行了改动,将其组合商标图样顶部的“雨伞”图案进行放大,同时将上部简笔画狐狸图案和下部“路狸”文字进行了淡化,使“雨伞”图案成为该商标的显著特征.而该“雨伞”图案又与安淇制衣厂所使用的“雨伞”图形商标中的“雨伞”图案极其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应认定国奥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二、被告在其商品包装上使用企业名称的方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奥公司将“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由于“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为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国奥公司经其授权有权正常使用该企业名称。但国奥公司在使用该名称时,将其放置于变造后的“路狸”商标下部,并将“美国花雨伞集团”几个字予以放大突出,使之与上部“路狸”商标中的“雨伞”图案形成对应,给予消费者极强的心理暗示,使消费者极易联想到本为美国公司的阿诺德帕尔默公司的“雨伞”图形商标和“花雨伞”文字商标,从而误认为该产品为阿诺德帕尔默公司产品或其授权生产的产品,而实际上“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企业,与美国的阿诺德帕尔默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国奥公司上述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损害了安淇制衣厂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利用企业强化制度的不同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注册包含国内或国际知名品牌文字标识的企业名称,然后以委托加工或授权名义由国内经营者进行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使用时通过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与知名品牌标识相同的文字,达到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系由知名品牌权利人所提供的目的;或者配合使用经专门设计并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以达到引人误认从而扩大市场占有获取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三、巩现生因不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能提供合法来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等其他法律责任。本案被告巩现生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但没有证据表明巩现生明知被控商品是侵权产品而销售,故应当认定巩现生不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由于巩现生能够提供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故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等法律责任。

关键词: 擅自改动注册商标的标识并使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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