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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

作者:.    时间:2018/1/26    浏览:917次

  【案情介绍】

  某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投资80万元建一分厂,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2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有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 2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合同规定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

  【案件分歧】

  一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二是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该工厂用地70年是否合法?

  三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案件评析】

  一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本例中由A村直接向工厂出让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违法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二是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该工厂用地70年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

  三是该工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方式应该是: 由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批准征用A村的土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工厂,由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工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广依合同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键词: 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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