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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强奸未遂、中止与强制猥亵行为

作者:武佳佳    时间:2016/10/16    浏览:665次

  【简要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年满十四周岁但未成年)系邻居关系,被告人刘某某以晚上去医院看望病人为名,让邻居王某某为其看家。被害人王某某因身体不适在被告人家中服下药物后入睡。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晚24时许再次潜回万柏林区南屯村其租住的房屋,从窗户钻入家中,躺到被害人身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和自己的衣服脱光,并将手放在被害人王某某身上。这时王某某惊醒后发现衣服被脱,遂起身离开,后将刘某某的行为告知其母亲冯某某。案发后第三天,王某某在其母亲陪同下报案,同时其血液中检测出安定成分。

  【争议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还是中止,或是构成强制猥亵罪?
  第一种观点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服药入睡,选择从窗户翻入自家房屋,实施了将被害人衣服脱光的行为,其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目的明显,终因客观原因而不能,系强奸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虽有前述行为,但综合常情判断,被害人醒来这一客观事件并不具备当然的阻却力。被告人或碍于情面,或幡然醒悟,自觉放弃进一步侵害,系“能而不愿”,应认定为强奸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但自始否认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曾故意向被害人投放药物,亦无暴力胁迫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行为,在无法认定其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下,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强奸罪(未遂、中止)与强制猥亵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主观推定必须依托客观行为呈现。二者的客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现为相类似。强奸行为的故意表现在猥亵行为只是初级阶段,必然要向着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方向发展。而强制猥亵行为在发展过程中,并未以发生性关系为最终目的,只须满足其猥亵的心理即可,如果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往往不会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主观意图的判断,而其主观思想除了被告人自己清楚外,也必然要通过一些客观行为或言语表现出来。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有翻窗户等行为,但还不足以证实其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而且被害人醒来后其没有继续采取强制行为。同时因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三天报案,虽检测出其血液中含有安定成分,但无法认定该安定成分的来源,故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有强奸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如何区分强奸未遂、中止与强制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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