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继承性共犯的认定
作者:万晓佳 谢春艳 时间:2016/6/12 浏览:1003次
【案情】
200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吴某(已判刑)、冉某(已判刑)、石某(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重庆市酉阳县城东风坝租赁房,然后轮流对其进行奸淫。期间,张江林来到此处找人,在吴某告知其有人在卧室内奸淫妇女后,张江林进入卧室看见石涛按住被害人的手,冉某正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冉某奸淫结束离开卧室后,张江林说:“你们太不行了,让我来”,然后进入该卧室,强行对刘某某实施了奸淫。在张江林实施奸淫过程中,冉某为其送去卫生纸。
【审判】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江林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轮流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江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江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张江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江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张江林和公诉机关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强奸罪共同犯罪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
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具有一切共同犯罪的共有特征,即在共同犯意的支配下,共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共同对犯罪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二人以上先后轮流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即“轮奸”,属于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二是只有一名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其余行为人实施按手、放风等帮助行为,这种情况不构成轮奸,与普通的共同犯罪在处罚原则上无别。
在“轮奸”犯罪中,各行为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亲身犯”,即由于强奸犯罪的特点决定了每个人有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一人既遂不等于全案既遂,不等于他人既遂,对于未遂的行为人仍然要按照犯罪未遂的原则处理,这也是强奸共同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的不同之处。
二、张江林的行为构成继承性共犯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刑法理论中的“继承性共犯”概念。继承性共犯,又称承继性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犯罪的情况,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继承性共犯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后行为人必须是在先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行为之后才介入进来;
2.后行为人在参与犯罪之前或者参与犯罪的同时必须与先行为人具有犯罪意思的勾通;
3.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的意思勾通必须发生在先行为人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实施完毕之后,而且通过这种勾通,明白了先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从继承性共犯的上述特征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先行为人已经实现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成立继承性共犯。
在本案的讨论过程中,有人提出了继承性共犯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当张江林到达犯罪现场时,部分先行为人正在实施奸淫行为,其同伙向张江林透露正在实施犯罪的信息,张江林表达了加入犯罪的意愿,最终通过先行为人提供的时、空条件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同时认为,本案系轮奸犯罪,具有一定特殊性,不能以某一个行为人的行为结束与否作为衡量整个共同犯罪是否终结的依据。因此认为,张江林的行为符合继承性共犯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共犯论处。
反对观点则认为,被告人张江林参与犯罪时,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达成既遂,成立继承性共犯丧失时机。同时,不论事前还是事中,张江林与先行为人均未形成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虽然张江林向先行为人表达了参与犯罪的意思,但没有得到对方的呼应,系单方行为,因此,本案不构成继承性共犯。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成立继承性共犯的观点,理由是:
首先,张江林进入作案现场时,部分先行为人还在继续实施犯罪,张江林紧随其后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前后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符合轮奸犯罪的特征。先行为人实施完奸淫行为只是轮奸犯罪的其中一个部分结束,不代表整个轮奸犯罪结束,张江林的参与是先前轮奸行为的延续;
其次,先行为人为了实施奸淫而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非法控制,此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张江林实施完奸淫行为,先行为人对张江林实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或者说张江林实施强奸犯罪凭借了先行为人提供的条件,双方在共同强奸上形成意思联络;
此外,先行为人在张江林实施奸淫行为过程中为其送去卫生纸,在客观上为张江林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表明前后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张江林构成继承性共犯。
三、被告人张江林应当对先行为人造成的结果负责
学界倾向主张继承性共犯不应当对先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主要理由是利用先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结果不等于后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行为人不应对自己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此种观点尚存争议,至少不适用于轮奸犯罪。轮奸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既具有不可替代性,相对独立,但同时各自的行为也相互关联,共同的行为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共同的危害结果——被害人遭受轮奸,于是刑法对于此种行为给予了专门的评价和更加严厉地惩罚。故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不能割裂出来,应当从整体上进行评价,鉴于此,轮奸犯罪中的继承性共犯对先行为人的行为负责就理所当然了。因此,法院判决张江林承担轮奸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来源:重庆市法院网)
关键词: 强奸罪继承性共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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