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以案释法 美丽陷阱还需警惕
作者:胡勇 罗莎莎 时间:2023/5/8 浏览:254次
【裁判要旨】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2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医疗美容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辨识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无证手术造成伤残,非法行医判缓两年。
2019年下半年,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行医活动,先后为周某、葛某、黄某等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医疗美容手术,非法获利12230元。黄某手术后,出现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症状,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等症状。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1年4月29日,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赔偿黄某3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12230元。
【法院审理】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人给被害人实施的提眉、祛眼袋等行为,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中的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才能实施。被告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其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从事上述活动,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案例二】
赠品添加有害物质,造成损伤获刑罚金。
2019年至2020年间,胡某作为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与高某某共同商议生产含汞化妆品。经胡某联系,由某贸易公司购买化妆品空瓶,通过快递发送给高某某。高某某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分别生产灌装含汞焕肌霜、焕颜霜化妆品后销售给某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4万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将上述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史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20万余元。
张某某从史某某处购买上述化妆品使用后造成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样品汞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张某某汞中毒与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肾损伤符合轻伤二级。随后,检察机关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告人胡某、高某某达成调解;被告人胡某、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决策、组织、领导被告单位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判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高某某、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官庭后表示,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往往更注重查验正装商品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使用效果等,对赠品的关注度一般较低。本案中,含汞的化妆品是赠品,被告人将之与正装化妆品搭售,以此逃避监管。添加汞的化妆品可以在短期内达到美白的效果,但长期使用会损害皮肤,还有可能引发肾脏、神经系统等多方面器官受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既要注重识别正装产品的质量,也要重视赠品等附随产品的质量,以免遭受财产损失,甚至身体损害。
【案例三】
超越资质实施手术,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张某到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实施美容手术,门诊部在对张某进行了相关检查和签署术前告知书后,对张某行全身麻醉并实施了“肋软骨+假体隆鼻术”等美容手术,张某向门诊部支付6万余元,其中鼻部手术费用为3万余元。《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规定,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属于四级手术,该门诊部在为张某手术时仅具备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手术资质。
后张某认为该门诊部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其做肋骨垫鼻尖手术属超范围经营,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美容手术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美容医疗门诊部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门诊部在为张某行“肋软骨+假体隆鼻术”时未取得相应资质,且未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张某作为消费者请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判令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张某隆鼻手术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美容医疗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隆鼻术后不满效果,惩罚赔偿三倍价款。
2022年1月,王某向美容院支付28000元,美容院开具收据2份,两张收据上均加盖有“特价项目概不退款”印章。同年1月9日,美容院为王某在全麻下行“假体隆鼻术+超肋支架鼻尖成形术+鼻小柱延长术”。后王某因对术后效果不满意,多次与美容院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取出假体。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提出美容院手术中使用的是国产膨体,而非其广告宣传的进口膨体等主张,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28000元,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合计84000元。
【法院审理】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假体隆鼻采用劳斯膨体,但美容院实施隆鼻手术时,使用立秀膨体代替劳斯膨体,且美容院在“鼻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关于使用组织代用品一栏中,对组织代用品产地、材料、品牌等均未填写,“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拟植入材料名称一栏也是空白,不能证明其使用立秀膨体已得到王某的同意,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酌情认定由美容院退还为王某购买劳斯膨体的费用78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23400元,合计31200元。
美容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官庭后表示,人们为满足对美的追求而接受美容服务,是具有自主选择权的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的特征,消费型医疗美容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同时,医疗美容又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纠纷纳入其适用范围。因此,医疗美容机构需按照医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并制作、保存病历等医疗文书。
本案中,王某病历材料反映,医美机构在“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均未填写隆鼻假体材料名称、品牌等信息,因医美机构在广告宣传中称隆鼻美容服务使用进口品牌假体,但其在实际提供服务使用的假体与其宣传不符,且缺乏证据证明得到了王某的同意,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充分考虑了医美行为兼具消费服务与医疗行为的双重性质,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督促医美行业规范诊疗行为。
【法规集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胡点评】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注重改善自身的外貌,这是一种正当追求和自由选择,不但无可厚非,而且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人们在通过医疗技术来美化形象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把握限度,以免求美不成反受其害,甚至上当受骗、留下终身遗憾。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美容机构为获取丰厚利润而不惜弄虚作假、以假充真甚至铤而走险、肆意妄为。无证操刀者有之,超越资质者有之,以国产冒充进口者亦有之。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些甚至使容貌受到毁损,带来极大的痛苦。
医美行为既是专业医疗行为,也是消费服务行为,对于那些弄虚作假、以假充真、无证无资质者,必须依法使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依法判决,构成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不能以民事责任取代定罪量刑,树立鲜明行为导向,使企图剑走偏锋者不敢轻举妄动。
关键词: 专项治理以案释法 美丽陷阱还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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