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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加害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加害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康晶 郭敏娜    时间:2022/8/22    浏览:343次

    【简要案情】

  原告吴某邻居家涉及拆迁,拆迁施工由被告某公司负责。原告爱人提前告知被告勿损坏屋顶阳光板,被告未完全做到安全防护措施,只在彩钢板上搭了一块泡沫板。2019年5月被告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使拆迁物掉落至原告家阳光板上,致原告家屋顶玻璃破碎、房屋渗水。后双方协商,由被告购买、更换玻璃并修缮。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未完全安装完毕,因有事提前离开现场,让原告独自一人打固定胶,致原告从房顶摔落。原告受伤后,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在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共计住院19天。原告认为其受伤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

  该公司认为原告的伤应该属于原告不慎造成的,与被告当时损坏阳光板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该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的邻家涉及拆迁,拆迁施工由被告某公司负责。2019年5月,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拆迁物掉落至吴某家的阳光板上,导致房顶阳光板破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该公司购买阳光板并使用他人进行更换、安装等工作。施工人离开后,吴某攀登至房顶,并从房顶之上摔落。据该公司申请的施工人易某出庭作证:我是打零工的,把玻璃抬上去,弄平了,安装好了就走了。当时房东说胶他自己粘,把卫生打扫完了就让我们走了。该公司申请的另一位施工人易某某出庭作证:代班的让我们把玻璃抬上去,协助他把玻璃安装上去,玻璃安装好了,把卫生打扫了一下,房主就说没事了让我们回去了。据吴某妻子王某陈述:当时我在场,第一个证人进我们院了,第二个证人都没进去过,他把玻璃抬上去平铺那就走了,活没有完成。吴某是在打玻璃胶的时候玻璃碎了掉下来了,吴某上去修,从安装玻璃那掉下来摔伤了。据本院依法调取《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110接、处警情况记录》,载明:吴某因修理被施工队弄坏的玻璃时,不慎从屋顶摔落,现被北京市延庆区医院救治。证人证言与吴某及其妻子的陈述虽有出入,但可以认定市政公司使用之人进行的阳光板(玻璃)安装、修理或检查等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吴某在继续施工过程中摔落受伤。吴某随即被送往北京市延庆区医院进行急诊,后转院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再转院至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脊髓圆锥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头皮裂伤术后;左手皮肤裂伤;右侧下颌部皮肤裂伤。吴某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19天。经核算,吴某此次诊治共花费医疗费114 924.85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归责的前提为损害之存在,在本案中,原告吴某从房顶摔伤并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若干,其身体健康权受侵害并由此造成损失系双方当事人不争之事实。其次,“归责”之适用,即可发生损害移转,由他人承担损害。原则上,归责需要行为人对其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不是对偶然事件负责。被告某公司因施工不慎行为,将拆迁物掉落至原告吴某家的阳光板上并导致房顶阳光板破碎,以及在其后的更换、安装阳光板过程中,创设、制造了一定程度的危险,砸碎吴某家房顶阳光板以及没有恢复原状便离开施工现场而言,该公司疏于交易交往上的注意义务,但该公司“应注意而不注意”,在对吴某作为普通人独自于房顶施工具有摔伤可能性存在预见可能以及结果回避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予注意,故该公司的行为具有过失,可以进行主观上的归责。最终,延庆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4.6万余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公司是否需要对吴某所受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之侵权责任,该公司的行为与吴某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本案中,该公司没有在肢体层面直接造成吴某受伤,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归责的前提为损害的存在,下面将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侵权行为在先,损害后果在后。在责任判断上,损害作为归责的前提条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本案中,吴定全从房顶摔伤并为此支出医疗费,其身体健康权受侵害并由此造成损失属于损害的事实。

  2、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本案中,该公司在为吴某施工后离开现场,吴某自行施工时,摔倒受伤。该公司的行为与吴某的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可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分别与二者在构成要件中地位及功能相对应。

  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条件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若不存在该公司不慎将原告吴某的房顶阳光板砸碎并进行更换、安装的行为,将不会引起吴某从房顶摔落受伤的事实,故二者之间存在条件因果关系。二是相当因果关系。吴某摔伤不属于偶然或异常事件。吴某摔伤的结果是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如通过规范施工可以避免。如果房顶阳光板更换、安装工作确已完成,且经检验合格,则吴某不会自行施工,亦不会引发摔伤的事实。

  该公司施工中不慎砸碎吴某家房顶阳光板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其应当将房顶阳光板恢复原状,使其在外观、质料等物理状态上与阳光板被砸碎之前的状态基本保持一致未就高处施工、检查的风险以及规范作业对原告进行必要的提示,便离开现场,致使吴定全独自攀高维修,造成伤害事件。因此,该公司恢复原状之行为与原告从高处摔落受伤事实之间的具有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

  行为有两种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对应当作为的义务不作为而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作为,是指行为人要采取某种积极的措施来保护他人,防止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某种危险的损害。本案中,该公司砸碎阳光板与更换、安装阳光板的行为,相对于房顶阳光板之原有状况,提升了吴某及其家人人身受损的风险,且该风险已经出现,造成吴某身体健康受到损伤,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加害行为。

  4、主观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最低限度前提是行为人在意志范围内默许其违法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后果。过失则注重义务,通常可被描述为对交往必要注意义务的忽视。本案中,该公司对原告吴某所受的损害在意志上不是默许其发生,故该公司的行为并非故意。但该公司没有恢复屋顶阳光板原状的情况下便离开施工现场,该公司疏于交易交往上的注意义务,其应注意而不注意,故该公司的行为具有过失,可以进行主观上的归责。

  该公司的前期加害行为,为吴某摔伤创设了一定程度的危险,因此该公司应对其前期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键词: 前期加害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加害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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