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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外借,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刘孙丽 劳秋艳    时间:2022/5/23    浏览:277次

  【裁判要旨】

  在现代社会,信用卡已成为大部分人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支出载体的一部分,为生活带来便捷。但是,信用卡到底能不能借给他人使用?其中会产生怎么样的风险?如果在借用信用卡过程中产生纠纷,法院会怎么认定?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借信用卡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简要案情】

  冼某和苏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冼某知悉苏某经营旅馆及美容院生意。2019年起,苏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冼某借取其在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内的资金50784元使用。2021年1月31日,苏某向冼某出具《借条》,除载明上述事实以及50784元借款外,并承诺出具《借条》当天还款5284元、每月还款1254元,三年内清偿所有债务,如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当日,苏某还款5000元、同年2、3月还款分别还1264、1264元,此后则再无还款。现冼某已偿还上述信用卡卡内债务,而苏某亦在冼某起诉后向其偿还了1265元。冼某多次向苏某追偿未果后,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向其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1991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冼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苏某使用,其向苏某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冼某的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正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因此,冼某与苏某之间约定套取冼某名下的信用卡信贷资金用于出借给苏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苏某基于该无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经确认,苏某尚欠冼某的借款本金为41991元,故法院对于冼某诉请苏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1991元予以支持,苏某应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其还款义务,如逾期不履行,则苏某应向冼某支付自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信用卡的发卡和使用,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行为,信用卡与个人的征信相关,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套取的行为均违反了契约内容以及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对持卡人降低信用等级评估以及被起诉承担责任的风险。如若出现上述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规定的情形,借贷行为属无效,则风险由持卡人承担。如果持卡人以牟取利息为目的,转贷数额大、次数多,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注意自己的用卡行为。一是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密码及相关信息,二是不要出租、出借、专卖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持卡人承担,三是切勿恶意透支信用卡,如出现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亦属于违法行为。

关键词: 信用卡外借,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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