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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物品破损起纠纷,快递保价应尽提示义务

作者:胡艳杰    时间:2022/1/4    浏览:310次

    【裁判要旨】

    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邮寄快递的经历。邮寄快递时,面对所寄物品有可能发生损害的情况,承运方应该做好保价条款的提示说明,这样才有利于确定货物损坏的风险分担,从而减少因运输事故造成的纠纷。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因为承运方对保价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何某通过某快递公司营业部寄送某品牌行李箱(价格为4988元)给在呼和浩特市的孙某,运费为108元,付款方式为到付,附加服务一栏记载声明价值为1000元,保价费用2元。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行李箱在某快递公司营业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收货人孙某拒收。在赔偿金额上,何某与某快递公司营业部发生了纠纷。协商赔偿未果后,何某将某快递公司至青秀区法院。

    【法院审理】

    何某交寄货物后,何某与某快递公司营业部构成运输合同关系。某快递公司营业部承运后,即负有履行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营业部在运输过程中对所运输货物造成损害,其就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快递公司营业部主张按照保价限额进行赔偿,因该保价条款属于某快递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实质系限制某快递公司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某快递公司营业部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寄件人注意条款内容并就该条款对寄件人进行说明。然而,某快递公司营业部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就相关条款向何某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何某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所委托运输的货物价值为4988元,对于该部分损失,何某有权要求某快递公司营业部予以赔偿。最终,该院判决某快递公司向原告何某赔偿4988元。

    【法官释法】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范围是否适用保价条款应首先依照法律进行审查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营业部承运何某交寄的货物后,即负有履行将运输合同项下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的义务,其在运输过程中对所运输货物造成损害,双方对赔偿范围产生争议。某快递公司营业部与何某就货物损坏产生合同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何某选择合同之诉,要求某快递公司营业部对运输合同履行不当部分产生的费用予以赔偿。某快递公司营业部则主张按照保价限额进行赔偿。保价条款的意义在于承运人在不知晓货物价值的情况下,依照投保价值进行赔偿,但并非承运人逃避赔偿责任的工具。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保价条款属于某快递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为限制某快递公司营业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实质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某快递公司营业部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寄件人注意条款内容并就该条款对寄件人进行说明,已确保托运人充分理解保价条款的含义,确保保价选择与货物价值相适宜。

    此外,某快递公司营业部在运输过程中对何某委托运输的货物造成损坏,系其未尽到承运义务,何某有权要求某快递公司营业部予以赔偿。某快递公司营业部要求按照保价限额赔偿,但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就相关条款向何某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该条款对何某不产生效力,因此某快递公司营业部应按照其所承运的货物价值对何某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键词: 邮寄物品破损起纠纷,快递保价应尽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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