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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维权彰显法律尊严

作者:.    时间:2021/12/12    浏览:369次

  【简要案情】

  1998年期间,抚州市××公司与广东省中山嘉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合作结束后,嘉华公司认为抚州市××公司的业务负责人何维侵害了他们公司的权益,嘉华公司系中山市人民政府控股公司,为了其企业利益,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介入这起经济纠纷。

  2001年12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伙同嘉华公司到抚州以何维私刻嘉华公司江西办事处抚州中转站的印章名义,即涉嫌私刻印章罪将何维关押起来,何维提出辩解,他没有私刻印章。可中山市公安局明知何维无罪,也要把何维抓到广东中山市去。何维亲属立即委托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新华跟踪全案维护何维的权利,律师介入后,到中山市公安局要求无罪释放何维,可中山市公安局违返《刑事诉讼法》规定,障碍律师正常维护何维的权益,不让周律师正常会见关押在看守所的何维,同时又与嘉华公司人员轮翻对何维进行恐吓,“我们能从江西把你抓过来,就有能力判你刑!”,“只要你能承认私刻了印章,罚一点钱就放你出去!”等等,经过十五天的转翻恐吓,何维精神崩溃,只好违心承认私刻了印章。在这十五天时间里,周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利,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政府、人大、政协反映中山市公安局违法办案情况,特别是要求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严格依法办事,不能错捕一人。

  中山市公安局得到何维承认犯罪口供后,才让律师会见何维,何维在会见时告诉了律师他已违心向公安承认了私刻印章“事实”,并告诉律师,中山市公安局及嘉华公司真实意图也是想要勒索一些钱财,事后,嘉华公司法律顾问要何维亲属交七十万元才放人,面对这一状况,周律师只好告知何维家属先让公安放人再作打算,经讨价还价,最后确定交三十万元放人,嘉华公司法律顾问将早已写好的二份《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声明书》、《道歉声明》、《保证书》各一份交给何维签字盖章,在这些文书中,让何维承认自己犯罪了,并造成嘉华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及企业名誉损失,同意赔偿嘉华公司各种损失及费用三十万元。何维为了能尽快出来,只有违心在这些文书中签字,并交付了这三十万元。在交清款后,中山市公安局才于2001年12月31日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将何维释放出来。

  【依法维权】

  在取保候审的一年时间内,何维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在2002年12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对何维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何维仍聘请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新华主张权利,首先,周律师代理何维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违法介入经济纠纷,关押人质索取钱财,要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令中山市公安局承担法律责任,返还索取的钱财、赔偿何维损失,但临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是国家赔偿案,不宜进行行政诉讼,何维只好撤诉;其次,何维又于2003年10月28日向中山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中山市公安局没有作出答复。
何维又于2004年12月31日向广东省公安厅提出复议,仍没有得到答复;再次,周律师又代理何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决定申请,状告广东省公安厅及中山市公安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开庭进行审理,最后于2005年9月作出(2005)粤高法委赔字第4号决定书,确定中山市公安局关押何维是非法的,应对其关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可对其索取何维三十万元钱财行为进行庇护,要何维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何维不服这一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没有得到答复;第四,何维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嘉华公司返还非法索取的钱财二十八万元,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中法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何维诉讼。

  【审判结果】

  周律师又代理何维提出上诉,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广东省司法机关串通一气坑害一个无辜当事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15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何维诉请,判决嘉华公司返还何维272800元及赔偿银行利息损失。

  本案经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新华的不懈努力,时经六年时间,通过多种法律途径,最后达到了维护委托人何维的权利,本案的生效判决正在执行中……。

关键词: 跨省维权彰显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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