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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后房东不交房怎么办?

作者:肖哲    时间:2021/9/10    浏览:390次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11日,A女士与B女士在中介方的服务下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A女士承租B女士名下的房屋,租期从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在签订合同后,B女士了解到A女士是怀孕状态,担心A女士会在自己的家中坐月子,便与中介方协商重新寻找租户,也一直不愿意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A女士使用。A女士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租金、押金、中介费,但是却无法使用房屋,与B女士沟通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B女士退还租金、押金、赔偿中介费及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女士与B女士在签订《租赁合同》后,A女士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B女士拒不交付房屋给A女士使用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侵害A女士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B女士向A女士退还租金、押金、赔偿中介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虽然房东在出租自己的房屋时会对租户有各种要求,但是一旦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房东及租户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为了合法保障各方的权利,法官提醒:如果房东对于租户有具体的要求,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应当明确提出,或者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此租户不合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关键词: 签订租赁合同后房东不交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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