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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赵甲等四人480万元借款合同案

作者:.    时间:2021/7/4    浏览:427次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5日,赵甲因要偿还对第三人的欠款向孙某借款480万元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孙某与赵甲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孙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480万元借款划入赵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利率为月利息1.8%,借款期限为30天,赵甲承诺收到款项后2日内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处的房产为孙某设立抵押权,否则孙某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赵乙、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约于2015年2月6日将480万元借款划入赵甲指定的账户,然而赵甲未依约将其名下的房产为孙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孙某与赵甲协商多次未果。

  【律师介入】

  2015年2月1日孙某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专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资深律师。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详细情况,调取了借款合同及转账汇款记录等各项证据,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办案方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赵甲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48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上述本金自2015年2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

  依法判令被告赵甲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万元;

  依法判令赵乙、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孙某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并通过承办律师整理提交了以下证据: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孙某与被告赵甲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由赵乙、某商贸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孙某已经依约定向被告赵甲支付480万元整;

  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孙某因被告违约而支出律师代理费5万元。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1)、原被告双方事实清楚,各项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及被告赵甲未履行在借款之日起2日内以其名下房产为孙某办理抵押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2)、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即原告与被告赵甲存在确定的借贷法律关系。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返还借款本金480万元;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1日的借款利息17280元;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1.8%的月利率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律师服务费5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从以上调解协议中看出,被告同意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对于我所承办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对于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关键词: 孙某与赵甲等四人480万元借款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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