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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理财竟全亏 各方有错均担责

作者:陈丹桂 陈龙江    时间:2021/6/29    浏览:489次

  【裁判要旨】
 
  萧然与南宁市一家投资公司、苏晨签订理财合同,约定由投资公司和苏晨向萧然提供有偿代客理财服务。不久,萧然发现投资账户的资金已全部亏损。他向投资公司和苏晨索要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及保本本金未果,便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18日,萧然与投资公司及苏晨签订理财合同,约定:在2017年7月18日到2018年1月18日期间,投资公司和苏晨为萧然提供有偿的代客理财服务,萧然提供资金,投资公司和苏晨代为操盘,每月结算日由投资公司和苏晨向萧然支付投资金额的3%作为收益,合同期满后若有亏损,则由投资公司和苏晨将亏损额补偿给萧然。

  2017年7月18日,萧然在某投资平台上注册开户,转入资金10万余元,并将该外汇投资账户的交易账号、密码交给投资公司和苏晨,由他们更改交易密码并独立进行账户交易,但他们没有资金调拨权,不能进出资金。

  后来,萧然发现投资账户的资金已全部亏损,向投资公司及苏晨追索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及保本本金,但投资公司和苏晨一直未偿还。

  投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君系其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2018年1月12日,萧然将投资公司、苏晨诉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理财合同为无效合同,投资公司及苏晨共同返还投资款损失10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王文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兴宁区法院认为,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教育业的投资、企业投资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其对萧然开设的外汇投资账户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已超越其经营范围,且该行为属国家金融行业中的特许经营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萧然与投资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理财合同无效。由于萧然仅将投资款存入其个人投资账户,并在理财合同中约定只有其拥有资金调拨权,投资公司只能操盘不能进出资金,故应认定萧然仅向投资公司交付了投资账户的账号密码,而非向投资公司交付投资款。投资公司并未基于理财合同取得萧然的投资款,因而萧然要求投资公司全额退还投资款于法无据。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萧然应当知悉其从事的委托理财行为超出其经营范围且并不具有从事相关特许经营的法定资格,故萧然对于合同无效亦有过错。因该无效合同的履行造成投资款亏损10万余元,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由投资公司向萧然返还投资款损失的50%,即5万余元。由于萧然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萧然要求投资公司向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投资款,法院已核对证据且苏晨亦确认该款系其债务,故法院确认苏晨已构成债务加入,苏晨应与投资公司共同向萧然返还投资款5万余元。由于王文君系投资公司的唯一股东,而王文君并未举证证明投资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与投资公司对5万余元投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理财合同无效,投资公司、苏晨共同向萧然返还投资款损失5万余元,王文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萧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宣判已生效。

  【法理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投资公司对萧然开设的外汇投资账户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属于国家金融行业中的特许经营范围,故法院依法认定萧然与投资公司签订的理财合同无效。

关键词: 保本理财竟全亏 各方有错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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