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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    时间:2021/6/8    浏览:431次

  2011年12月5日,李某与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经理杨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生命健康产业园大楼1#、2#楼内外墙体涂料工程,承包方式为腻子油漆劳务包清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安排工人进行施工。后该项目部仅支付9.5万元,尚欠李某施工款46万余元未支付。在李某催讨债务时,项目部经理杨某突然因病去世。李某不知所措,向本律师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观点】

  杨某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与李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合同》,可以视为杨某履行职务行为。由于工程项目部在公司中属于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虽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职责范围内,从事与本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行为对外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其法律后果应当由项目部的主体即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所以李某可以向华某股份有限公司催讨工程款。

  本案中,虽然李某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但由于李某已经实际施工完毕且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验收合格无异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仍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

  2014年8月25日,象山县人民作出(2014)甬象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被告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456125元。

  【办案总结】

  本案虽然取得成功,但过程惊心动魄,作为律师,深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与其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争得不可开交,不如事先进行风险防范,简单又安全。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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