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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退赔案例

作者:郭丕勋    时间:2021/5/24    浏览:492次

  2012年至2014年,高某伙同吴某、陈某、刘某等人以ZH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招揽客户,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为名,以年收益10%—12%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宣传并推销公司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经审计,涉案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共计约人民币2.48亿元,返还人民币0.37亿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1亿元。经查,被告人高某个人向已报案投资人吸收资金1650万元,在公司就职期间其工资及提成为120万余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

  高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律所咨询,我认真听取了高某的陈述后,询问高某,是否有能力退赔。高某说,就职期间其工资及提成为一百二十万余元,在公司出事前两个月,公司因资金链问题,无法兑付投资人,主动将已实际获得的工资和提成转账了六十八万元给公司对公账户,用于兑付给了投资人。在公司被刑事立案侦查后,投资人去公司找领导不在,就堵住高某不让走,高某就给投资人转账了一万元。扣除期间的平日生活开销,现在仅剩二十万元了。我就建议高某把剩余的二十万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我们所接受高某委托后,我立即沟通了法官、检察官,提交了高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账单和公司对公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账单显示资金用途是兑付给投资人了。阅卷后,发现某投资人的报案笔录里也陈述高某给其转账了一万元才放其走,结合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认为,此时高某转账给某投资人一万元也应计入退赔金额。另外,对高某转账给公司对公账户的六十八万元,公司用于兑付投资人,从法律关系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交了辩护意见,请求作为量刑予以考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判决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还细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律师说法】

  在北京地区,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入职时间较短的普通业务人员,如能按公安及司法机关要求及时退赔所得的工资和提成一般可以对其取保候审,对符合条件的,检察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的,具有相应管理职权,享受团队业绩的管理层比如说,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总监,总公司总、副经理等,司法机关一般会要求对其团队业绩负责,并在范围内承担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如果您的公司没有相应资质而从事的业务类似吸收公众存款,也出现延期兑付、无法兑付的情况,如公安机关介入后建议及时与律师联系,厘清职责,保障自己权益。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退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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