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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是否给予立案

作者:.    时间:2021/5/19    浏览:491次

  【简要案情】

  2017年1月21日以来,余某在多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变压器的铜线盗走,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国网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73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退赔。2018年5月14日,国网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余某退赔其损失37368元及逾期履行利息。

  【案件分歧】

  对于本案是否应予立案存在以下分歧:
  一、不应立案。责令退赔是一种量刑情节,并非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不具有强制性;另外被害人不是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依据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主体不适格;

  二、应予立案。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的内容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责令退赔是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应纳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中作为被害人申请执行的依据。

  【案件评析】

  对于责令退赔的执行申请可否立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责令退赔应具备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是刑事判决主文的构成部分,是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在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退赔部分。

  二、“责令退赔”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根据此条可以看出,责令退赔的法律含义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责令退还、赔偿,其实质是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损失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三、从主体适格角度来讲。责令退赔的判决中,已对被害人所受损失进行确认、被告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而明确,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执行标的均可以一目了然,另行起诉有“一事二理”之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害人申请责令退赔事项法院应予执行立案。

关键词: 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是否给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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