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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被指控贪污罪最终改为诈骗罪

作者:.    时间:2021/3/12    浏览:441次

  【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A集团公司第九分公司工作人员廖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骗取B大学水费98000万元,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慕名前来,委托马兵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作出廖某某被控贪污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的意见,后检察机关将指控改为诈骗罪,辩护人又针对诈骗罪的指控作出被告人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 辩护人认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一)根据A集团第九分公司及证人李某的证词,廖某某在单位仅仅是向他询问发票一事,对其骗取水费之事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首先向单位承认了骗取B大学水费之事,并且在本单位向检察院举报之前就将赃款98000元交到了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廖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自动投案。

  (二)廖某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1、首先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中,头两次的笔录,时间是2013年10月16日,是“询问笔录”,此时,廖某某只是接受的一般询问,并没有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在这两次中对于侦查机关的问题,廖某某一直是如实供述。只是在这两份笔录中侦查机关的询问只问到有关98000元,没有涉及其他问题。

  2、其后,在2013年10月21日、23日的两次笔录中,廖某某承认骗取了大约200多万元,是大约的。但是也同时表示具体的数额以查账为准。辩护人注意到,在这两次讯问中,侦查机关没有向廖某某出示相关的票据,而廖某某的单位A公司第九分九公司和被害单位B大学出具的相关票据证明中也没有日期。而侦查机关在廖某某提出具体的数额之前,也没有说出廖某某骗取的数额是多少。

  因此,不能认定在这两次讯问之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廖某某的犯罪数额。

  3、其后,在2013年11月 19日,廖某某供述骗取了600多万,也是说的大约,并“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以单位账目为准”。同样也没有出示任何相关的证据,也没有在廖某某之前提出相应的犯罪数据。

  因此,廖某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就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

  故此,辩护律师认为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辩护人有异议。

  1、根据A集团第九分公司出具的暂存情况说明,廖某某在案发前的2月份、3月份向暂存账户存入了280773.8元。

  那么这些钱一旦存入暂存账户,就不能私自取出。同时在补充卷中,上述单位出具的《暂存款水费说明》,也证明了廖某某的这种暂存方式是单位规定并认可的。

  这部分钱,廖某某没有私自占有,而是交到了单位,作为大学处理水费差价的暂存款。

  故,辩护人认为这笔钱不应当作为犯罪数额。

  2、根据A集团第九分公司出具的暂存情况说明,廖某某在2013年3月12日和同年5月27日,向总表组组长周某某水费存折中续存了49900元和33000元,加上原有的940.12元,共计是83840.12元。

  同样的理由,这笔钱交到了单位其他同事的存折上,不可能私自取出。而是作为暂存款处理用户的水费差额。辩护人认为同样这笔钱也不应当作为犯罪数额。

  以上钱数是共计364613.92万元,应当不属于廖某某的犯罪数额。

  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主动退赃。依据证人李某和冯某某的证言,廖某某在单位找其了解情况后,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前,就返还了98000元。在被刑拘后,又给其前妻写了字条,请求帮其退还了账款115000元以及一辆大众迈腾汽车。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这两笔钱款和汽车应当是属于廖某某主动退赃。

  2、被告人廖某某系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廖某某到案后一直认罪态度良好,特别是今天的庭审中,认罪悔罪,属于可以改造好的被告人。

  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关键词: 廖某某被指控贪污罪最终改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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