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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夫妻要离婚 共同财产如何分

作者:张 敏 杨翠丽    时间:2021/2/10    浏览:516次

  【裁判要旨】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二次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其中判决第三项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成为了本案审理的重点与难点。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黎某于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生下一女孩。由于婚前双方互相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架,家庭生活不和谐,难以共同生活。2011年9月15日原告曾提出离婚诉讼,于2011年11月8日判决不准离婚。自2010年8月至今,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更加紧张、恶化,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处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平均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被告提出分割截止2012年7月27日工商银行存款8437.4元及股市资金账户价值20038.91元的观点,原告主张上述款项为婚后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工商账户中的存款8437.4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应当补偿被告一半即4218.7元。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在证券资金账户中股票总价值20038.91元,被告应得一半即10019.4元”的意见,结合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为2009年8月26日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该证券账户中的总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被告应得证券账户总价值的一半(即10019.4元)予以支持,最后判决原告李某补偿被告黎某工商银行存款4218.7元,证券账户价值10019.4元。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在离婚案件纠纷中,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的争议焦点。

  尤其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实施的背景下,AA制婚姻生活对于后裸婚时代的80后、90后夫妻,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AA制婚姻也是当前比较流行的婚姻模式,也反映了商业社会浪潮对传统婚姻的冲击和异化。

  【案件评析】

  就本案而言,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故所谓的“AA制”就是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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