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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丢失能否不申请公示催告 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陶然    时间:2021/1/16    浏览:469次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某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标明出票人为江西某股份公司,收款人为宁夏某实业公司,付款行某银行,汇票面额为25.8万元,汇票的到期日为2018年3月18日。江西某股份公司在向收款人宁夏某实业公司邮寄该汇票时,不慎将汇票遗失。后江西某股份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某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告知某银行该汇票已在邮寄途中遗失。收款人宁夏某实业公司出具《最后持票人证明》,载明宁夏某实业公司未收到汇票,并自愿放弃该汇票权利,同意由江西某股份公司主张票据权利。票据遗失后,江西某股份公司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现该票据已过期超过两年,为此,原告径直向本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之诉。请求:1、依法判令向某银行返还票据权利25.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银行承担。

  【案件分歧】

  本案中,票据丢失能否不申请公示催告,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时,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示催告与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并列关系,不是前置关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无需以公示催告为前置程序。

  【案件评析】

  票据在流转、保存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出现遗失、被盗或者被毁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为维护最后合法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具体而言,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主要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支付、提起诉讼。

  其一、申请公示催告。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

  其二、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即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存在是基于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与因权利的丧失而无须履行义务的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

  其三、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在票据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制度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公示催告与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并列关系,不是前置关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无需以公示催告为前置程序。具体本案中,江西某股份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有权不申请公示催告,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之诉。江西某股份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虽于2020年3月18日消灭,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江西某股份公司要求某银行支付票据利益25.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纠纷系因江西某股份公司遗失票据导致,某银行并不存在过错,诉讼费用应由江西某股份公司负担为宜。

关键词: 票据丢失能否不申请公示催告 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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