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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否应该享有村民待遇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3/2    浏览:1014次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3年2月29日出生后随其母亲将户籍落户于XX村组,系XX村组的合法村民。2014年5月15日,XX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5万元,未给进行李某分配,剥夺了李某作为XX村合法村民的村民待遇,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原因是李某的父母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没有领取结婚证,李某属非婚生子,XX村以此为由不给李某分配征地补偿款5万元,经李某父母多次与XX村委会协商无果,李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XX村委会给予分配。

    本案争议点:1、非婚生子女是否应该享有其户籍所在村组的村民待遇?

    本案律师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李某系被告XX村组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且根据《婚姻家庭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案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征地补偿款5万元。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是否应该享有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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