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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构成自首?

作者:来源网络    时间:2016/2/26    浏览:754次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公安机关在抓捕时做张某亲属的工作,张某的亲属电话联系张某得知张某藏在某地一机井房内,民警到其 所说地找了三处机井房,将张某抓获。

        【意见分歧】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自首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从解释可看出,只要体现了其投案的“自动性”,就应视为自动投案。本案张某亲属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张某在抓获时予以配合,体现了投案的“自动性”,故张某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自首。

        【案件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 张某没有投案的“自动性”。
        对于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构成自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家属电话联系张某得知其藏身之处,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一方面虽然其在抓获时没有反抗,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仍属被动归案,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没有减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从其亲属处得知其藏身某地一机井房内,而在犯罪嫌疑人藏身处有三处机井房,公安机关经过一处一处搜寻才找到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抓捕的结果,并不属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张某亲属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张某“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
        二、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可酌定从轻处罚。
        张某的亲属通过公安机关做思想工作,主动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藏身之处,公安机关正是基于张某亲属提供的线索抓捕了张某,对案件的侦破和被告人到案起了积极作用,被告人亲属协助抓捕的行为,也希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所以尽管不予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作为一个从宽的情节,对被告人张某酌定从轻处罚。

关键词: 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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