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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民房拒不承认 律师维权终获正义

作者:刘光明    时间:2020/7/10    浏览:536次

  【案情简介】

  王文梅(化名)等两人均系四川省眉山市富牛镇某村村民,1998年响应原眉山地区行政公署《眉山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在富牛镇某街道附近建设门面房各三层。2014年年底,眉山市人民政府所属派出机构岷东新区管委会以“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实施房屋征收,王文梅两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因为对王文梅两人门面房屋的补偿价格仅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且对其中一人不提供安置房,仅进行货币补偿,王文梅两人对上述补偿方案不认可,遂委托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权。2015年2月9日上午9时许,岷东新区管委会和富牛镇政府组织桐坡村村民委员会、富牛镇派出所、城管执法队等单位共计300余人对王文梅两人的门面房进行强制性拆除。

  【维权方案】

  在京益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文梅两人委托后,京益律师第一时间就涉案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尤其对涉案项目是按照何种方式、何种程序开展,涉案土地是否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等核心信息进行调查取证。经京益律师多方调查,涉案项目并未取得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也未依照土地征收的方式组织实施。因此律师有理由怀疑涉案项目系非法拆迁行为,为了及时把握涉案项目的操作方式和及时采取维权方案,京益律所承办此案的刘光明律师组织业务部的成员进行了详细研讨,最终确定了“三横两纵”组合拳式维权方案。

  【维权受阻】

  2015年5月 6日,京益律所刘光明律师就岷东新区管委会和富牛镇政府的强拆房屋行为第一时间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定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2015年11月20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两案分别作出裁判,认定王文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岷东新区管委会和富牛镇政府实施了拆除王文梅等两人反顾我的行为,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驳回了王文梅等两人的起诉。王文梅等两人对此不服,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2016年4月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王文梅两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令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胜诉翻盘】

  2016年6月7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就该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眉山市作为第一被告对岷东新区管委会参与强拆一事拒不承认,富牛镇政府则认为本案系村委会组织的村民自治行为,其所在单位领导在强拆现场系维持现场秩序安全,并非指挥参与强拆。对此刘光明律师认为王文梅两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两行政机关领导指挥并参与强拆的客观事实,两被诉行政机关虽然对此一再否认,但是并未就其在现场这一事实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其口头反驳不足以排除其强拆的事实。

  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文梅等两人主张眉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岷东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强制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照片、证人证言和视频等材料,但其提供的照片所指向人员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确定系其主张的岷东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而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明确岷东新区管委会的哪位工作人员参与强拆行为,故排除了岷东新区管委会管委会参与对王文梅两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王文梅等两人主张富牛镇政府组织实施了对其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提供了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证实该事实,该证据能够证实富牛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了强制拆除房屋的现场,且对原告采取了控制措施,虽不能确定富牛镇政府组织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但可确定富牛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裁判结果】

  2016年10月21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人民政府2015年2月9日实施对原告王文梅房屋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人民政府负担。

关键词: 强拆民房拒不承认 律师维权终获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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