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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陕西政府网    时间:2016/1/28    浏览:1155次

陕政办函 〔2016〕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陕西”建设进程,根据《省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分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或者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制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近三年内,专家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处事严谨;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责。
     三、具体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为聘用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聘用单位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讨论、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参与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办理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 设置方式
     全省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法律顾问组,由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和对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律顾问组;不设立法律顾问组的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五、工作条件
     全省各级政府要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获取合理报酬。聘请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在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后与专家签订服务合同;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本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六、组织管理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围。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工作交流等形式,不断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要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自觉性,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全省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方案予以实施,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依法行政各领域、各环节。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

 

关键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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