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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冒名申领信用卡违约银行将其纳入征信黑名单是否侵权

作者:王卫国    时间:2020/4/29    浏览:651次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已判刑)和高某(已判刑)冒充吕梁市离石区某小学工作人员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吕梁某支行,谎称给该校职工办理公务卡,并利用伪造的印章为原告霍某等62人出具了某小学职工的虚假身份证明,再由樊某(已判刑)填写办理公务卡的申请表。2014年11月21日、2015年3月20日张某等人先后两次在该支行为62人申请办理公务卡,共申请成功60张、信用额度各为2万元的公务卡。本案所涉信用卡为其中一张,以原告霍某身份信息办理的公务卡通过移动电话开通,并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19850元。截至2018年5月31日,该卡账户共欠违约利息25184.23元。

  原告霍某诉请:确认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吕梁某支行冒用原告姓名为他人办理贷记卡(信用卡)是侵权行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由被告删除原告名义下贷记卡违约造成的不良征信记录。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未到场或未授权他人的情况下,以原告名义开设贷记卡致其产生不良记录,个人声誉降低,被告将原告纳入征信不良记录名单是侵权行为。

  被告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再次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银行是否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将原告纳入征信不良记录是否构成侵权?二是法院可否中止审理该案?可否应银行申请调查资金去向?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银行处于优势地位,对客户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谨慎审查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银行不仅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而且在原告向其说明情况后,仍将原告列入征信不良记录名单,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名誉权。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但本案不属于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理由是:被告工商银行在罪犯张某等人已判刑后继续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冒用原告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未侦破为由请求继续追究罪犯张某等的漏罪,公安机关未侦破,也未将原告列为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报案材料证实工商银行已明知原告的姓名被冒用,仍未将原告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侵权行为持续存在。若按照上诉人请求中止审理,在案件侦破遥遥无期的情况下,将使原告的权益持续处于被侵犯状态,相当于法院滥用审判权参与并帮助被告侵权。

  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法院不可以依据职权调取信用卡消费对象的资金流向,理由是:公安机关并未将信用卡消费对象列为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刑事侦查权,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法院向信用卡消费对象调取资金流向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如果许可被告请求,属于超越职权。

  【教育意义】

  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为之。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关键词: 被他人冒名申领信用卡违约银行将其纳入征信黑名单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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