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锐迈动态 > 行业动态 > 详细内容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迷雾案例

作者:骆兴国    时间:2020/4/17    浏览:547次

  【裁判要旨】

   欺诈是故意隐瞒重要交易信息,致使相对方意思表示错误,利益严重受损;而对重要交易信息不予提示,但又提供了该重要信息,相对方受知识、阅历等信息劣势或缺乏相关交易经验,疏于或难以辨别其中利害,致使合同结果与合同目的严重背离,则应属于重大误解。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南宁市青秀区南国街33号A栋1单元101号房(建筑面积80?),作为商铺出售给原告,价款为10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定金50000元及首付款100000元,后在契税办理过程中,被告知讼争房屋系库房,不能以商铺性质缴纳契税。原告方知被告所谓的商铺,实际为库房。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藏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谎称库房为临街商铺,构成欺诈。纠纷遂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50000元,首付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费由被告承担。

  注:本案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的“规划用途”一栏标示为:非住宅;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标示为:库房。

  【各方观点】

  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理由是:从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业态及使用现状来看,涉案房屋完全具备商铺的使用功能和价值,尽管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上标示的是库房,但这并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且房产证上的“规划用途”一栏中将其定性为“非住宅”,而商铺亦应属于该范畴,故被告并无欺诈行为。综上,本案合同未存有致使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应属有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合同应予撤销,但在撤销理由上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构成欺诈,理由是:结合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产证上将房屋的规划用途登记为非住宅,此处的“非住宅”应是库房之义,而非商铺之义。换言之,在法律性质上,涉案房屋是库房,而非商铺。那么,因法律定性上的差异,将会导致原告购买该房屋后相关一系列权益保护上的重大差异。譬如,该房屋如遇拆迁,则在补偿标准上,商铺与库房将会截然不同;再如,原告日后再想转让,因房屋未能按商铺性质过户,则其商业价值将会受到极大贬损。综上,被告隐瞒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系库房这一重要信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已构成欺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实质是行使合同撤销权,意欲撤销本案合同,其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重大误解。理由是原告在决意购买涉案房屋前已多次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已作详细了解,并有充分认识,而合同签订时,被告亦提供了房屋的真实产权资料,也一并出示了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被告未有任何欺诈行为。另,原告亦自述称,合同签订时,虽看到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上将本案房屋标示为库房,也曾提出异议,但并未作进一步严格审查,直到缴税时,被告知不能按商铺性质缴纳契税,方知其中利害,并意识到不能按商铺性质缴纳契税,也就不能按商铺性质办理产权过户。通过原告对合同签订过程的描述,也能看出本案纠纷起源于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一系列的表象致使原告对合同标的物性质发生认识错误(即误以为非住宅即是商铺)、欠缺房产交易经验造成。而被告对平面图将房屋标示为“库房”这一信息不予提示,有悖诚实信用,但却难以以欺诈定性,至多是经济人中逐利的本性使然。综上,本案应属重大误解。

  【判决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本案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定金、首付款及利息。理由是,引起纠纷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被告未履行提示义务,造成原告难于在短时间内对交易标的物的法律性质作准确把握,但被告又在合同签订时,出具了关于房屋的真实产权资料,包括对涉案房屋性质有重要说明的平面图,只是由于原告缺乏房产交易知识或经验,才疏于或难以查明其中的利害差别,并以此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交易;二是涉案房屋具有相当特殊性,该房屋在规划用途上虽是库房,但由于其地处商业地带,又完全具有临街商铺的使用价值以及由此具备的商业价值,原告以1080000元购买该房屋,很难说有失公平。上述两点可以证成被告不构成欺诈,其不履行提示义务,至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使然。

  而本案合同之所以应予撤销,是因为涉案房屋确系库房,而非商铺。两种设计用途定性上的不同,将会导致原告购买该房屋后相关一系列权益保护上的重大差异,作为房产交易领域非专业人士的原告对其中的利害关系在合同签订时确实难以辨明,直到缴纳契税时,被告知不能按商铺性质缴税,方知其中利害,并在此刻方知自己购买的不是商铺,至少在法律上不能定性为商铺,这与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相去甚远。故签订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实质是意欲撤销合同。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关键词: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迷雾案例  

相关内容

CATEGORIES

分类导航

咨询热线

029-86229560

联系人:张鹏霄主任律师

电 话:13991968323

邮 箱:ruimailaw@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大明宫锦园国际广场7层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