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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跑路”怎么办?速审法官教你依法维权!

作者:吴腾睿    时间:2020/1/17    浏览:568次

  【裁判旨要】

  在全民健身浪潮日益高涨的同时,因健身房倒闭跑路而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也不断发生。2019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9年上半年“12315”投诉分析报告。报告显示,文化娱乐体育类投诉高举服务类投诉榜首,多为消费者办理健身预付卡后商家未按约定开门营业,突然关门不营业并拒不退款甚至“跑路”等情形,该分析报告还对力拓健身、美是健身、迦健身等健身品牌的被投诉数量进行了曝光。当普通消费者遭遇类似问题时,常常会因为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而感到头疼,甚至有的消费者会因涉及的金额不大而自认倒霉。今天,兴宁区法院立案庭的速审法官将结合该院审理的有关健身房“跑路”案例,教教大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案例一:健身房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消费者可依法起诉主张退款。

  2018年9月16日,曾女士在家附近的某连锁品牌健身房天昌店花费1599元办理了为期一年的会员年卡。2019年春节后,该健身房却暂停营业至今。经工商部门调解未果,曾女士与其余四十几位顾客一起将该健身房商家起诉至兴宁区法院,主张解除入会协议书、退回剩余的会员服务费并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商家答辩称,其天昌店健身房因经营困难、消防整改投入过大问题闭店,其已为会员提供转会至其他健身房的处理方案。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健身房的经营场所因进行消防整改关闭,导致曾女士等消费者无法正常进行健身,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支持曾女士等人解除入会协议的诉请,判决健身房商家退回曾女士剩余期限的会员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消费者在健身场所办理健身卡并交纳会员费,与健身房商家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曾女士和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该健身房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曾女士提供正常健身服务,曾女士依法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会员费、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旨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简要案情】

  案例二:对消费者隐瞒租期将届满事实,健身房因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钟先生在朝阳商圈某写字楼工作,今年3月份,在朝阳商圈某连锁品牌健身房会籍顾问的大力宣传下,钟先生与其他8名同事共同在该健身房办理了为期一年的会员卡,卡费1000元。然而该健身房却在今年的5月27日突然停止营业并发布《告知书》,告知该店因租期到期不再续租,将于5月30日停止营业,原会员可转到该商家的其他健身房健身。钟先生及其同事有的刚开始健身没几次,有的开卡后尚未使用过该健身房、甚至尚未激活会员卡,纷纷感觉被骗,遂将健身房商家起诉至兴宁区法院。钟先生及其同事认为,该健身房商家在订立服务合同时故意隐瞒租期即将届满的事实,存在欺诈,故主张退回会员服务费1000元并赔偿会员服务费金额三倍的损失。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健身房因场地租赁合同终止而于2019年5月30日停止营业,导致钟先生及其同事无法在该健身场所正常进行健身,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经营者退回剩余期限会员服务费。法院同时认定该健身房隐瞒租赁期限即将届满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该健身房赔偿钟先生及其同时相当于会员服务费金额三倍的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健身房在为钟先生及其同事办理会员卡时故意隐瞒其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将于两个月后到期的重要事实,误导消费者在其健身房办理了超过租赁期限的一年期会员卡,并于租赁期限终止后立即停止经营,符合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特征,存在欺诈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当于会员服务费用三倍的损失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简要案情】

  案例三:多元解纷,13名消费者经第三方诉前调解当场收到健身房退款。

  2019年7月初,南宁市桂南公证处驻兴宁区法院司法辅助中心刚刚挂牌成立当月,就迎来了一批同样是因健身房停业要求退回会员卡费的案件。13名消费者分别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一季度期间在秀厢大道某小区内的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年卡,该健身房却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6月22日停止营业。由于双方迟迟未能达成退款协议,13名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兴宁区法院立案庭在接到该批案件的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这批案件标的较小、健身房经营者尚能取得联系,且在停止营业后曾经与消费者进行退款协商,于是决定将这批案件在立案前委派桂南公证处驻兴宁区法院司法辅助中心进行调解。

  通过司法辅助中心公证员的积极联络、耐心调解,健身房商家很快就与消费者们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将应退款项履行完毕,让这13名消费者真真切切的体会到了兴宁区法院为便民、利民而打造的“一站式”服务。

  【法官提醒】

  一、办理预付费健身卡时,注意以下六点:

  1、做好前期考察工作:在办卡前实地考察健身房环境、设备、口碑、营业执照及场地租赁期限等,对频繁更换店名、经营者及场地租赁期限不明确的健身房,应提高警惕;

  2、警惕预售卡、低价卡:据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提示,取得营业执照半年后才能办理预付卡业务,故消费者对于新办理营业执照、尚未开始营业并以此为由超低价揽客的健身房,应当提高警惕,不要轻信远低于同一服务水准平均市场价格的低价卡;

  3、充值金额不宜过大:健身卡属于预付费服务,虽然购买越多越便宜,但也要承担相应的“跑路”风险,为避免遭遇较大损失风险,如果采用预付费形式办理健身卡,应尽量选择实力强大的商家,并尽可能选择金额不是太高、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就能消费完的金额去充值;

  4、勿轻信口头承诺:对于商家关于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会员卡使用范围及赠送等服务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做出的口头承诺;

  5、留意合同文本细节: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合同缺少关键信息、合同相对方信息不明确或无签字盖章的应警惕并要求商家补充完整;

  6、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办卡后除了会员卡本身,还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合同及商家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等,以便将来维权之需。

  二、涉及健身房纠纷维权时,注意以下四点:

  1、理性维权:遇到商家“跑路”或者产生其他纠纷时,应当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切勿采取哄抢健身器械或其他过激的维权措施;

  2、搜集证据:首先应当搜集并固定相应证据,如合同、协议、票据,以及记录商家“跑路”及协商过程的照片、视频、录音录像等;

  3、积极协商:如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局等组织机构及行政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调解;

  4、依法起诉: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健身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阶段还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调解或委派驻法院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三、来自兴宁区法院立案庭民事速审法官的特别提示:

  涉及健身房维权案件个案涉案金额一般较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具备以下优点:1、审理期限短,诉讼成本低;2、节约司法资源;3、审判效率高;4、有效防止当事人滥诉。当普通消费者遭遇到健身房“跑路”纠纷并且涉及的金额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时,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并经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将通过快速、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键词: 健身房“跑路”怎么办?速审法官教你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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