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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无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终结后出具的欠条就是退伙结算依据

作者:饶明海    时间:2019/9/27    浏览:614次

  【裁判要旨】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虽无合伙协议,但合伙人之间存在数额较大的经济往来,而且合伙人出具了欠条,足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出具欠条的合伙人就应当向退伙人支付退伙款。

  【简要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自2012年5月份起,张某与王某合伙办厂(无书面合伙协议),由王某负责外销,张某负责内部管理,至2013年11月份,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张某人民币60万元,在2013年12月10日前还22万元,2014年春节前还清余款。具欠人:王某。2013年11月20 日。王某出具欠条后陆续向张某偿还退货款17万元,余款未予按时偿还。

  【法院审理】

  2014年2月份,本律师代理张某向法院提起合伙协议纠纷之诉,王某辩称:1、张某与其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系情人关系,该欠条系分手费;2、张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与王某合伙办厂的事实;3、张某出具的欠条系在收到胁迫情况下出具的,并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庭审中,王某认可了向张某偿还了17万元款项的事实,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履行出资义务的关键性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张某与王某虽无合伙协议,但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数额较大的经济往来,而且王某向张某出具了欠条,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王某出具的欠条是张某退伙时王某应支付的退货款,王某的所有辩解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退伙款人民币43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现实生活中,尽管客观上没有订立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相互都有出资,都参与了合伙经营,都分配了利益,在发生纠纷时还是应当认定为合伙,不能仅仅因没有合伙协议而否定合伙的事实。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张某履行了出资义务,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合伙关系,法院对合伙事实的认定是客观公正的。同时,法院依据王某向张某出具的欠条认定为王某应支付给张某的退伙款也是于法有据的,其法律依据在于《民通意见》第55的规定,该法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希望行为人在合伙事务中,彻底打破感情局面,严格做到“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账”,认真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如此的合伙才能长久,才能扫除心灵上的隔阂,才能避免发生纠纷,实现互赢发展。

 

关键词: 虽无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终结后出具的欠条就是退伙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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