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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断档期间次要责任也要担全责

作者:汪彩霞 吴芳兰 王菁    时间:2019/9/24    浏览:604次

  【案例一】

  2019年2月16日,被告徐某某驾小车与正在骑行电动车的原告喻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原告喻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时,赣A7259R小车的交强险已过期。后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喻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第二日,原告身感不适,自行前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937元。后原告喻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付各项损失共计5千多元。法院查明:肇事车辆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商业险保险期间。庭审中,被告要求按主次责任比例承担喻某的医药费和检查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发时被告徐某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徐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按照医疗费票据据实计算。……因本案诉争的金额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故被告人保上饶公司无需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内进行赔付。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喻某各项损失 997元。

  【案例二】

  2018年12月30日,原告王某骑电动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赣ACZ600号面包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原、被告驾驶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赣ACZ600号面包车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事故发生后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受伤后,原告住院治疗32天后出院,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万元。后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付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元。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赣ACZ600号车辆没有成功续保。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除被告刘某先行垫付的1万元,被告刘某分三期向原告王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9.5万元;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上述两个案例,一个是未购买交强险,一个是未及时续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法院每年均受理一定数量因交强险到期未及时续保以及未购买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车辆管理人或者义务人不购买交强险,主要有以下三项后果:一是如果发生交通意外,车主需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二是交强险过期,车辆年检审核不受理。三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即,因车辆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义务人不仅仅需要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一、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不划分主次责任,赔偿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险断档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没有异议,但是涉及到主次责任认定时,义务人大多认为在交强险内承担的责任也需要按主次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在一审时,要求法院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并且以该理由提出了上诉。

  1、交强险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将本应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分担,使得受害人能充分获得救治。交强险的最典型特征之一是强制性,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法定投保义务,如果没有投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原告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该责任由被告全部承担。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仅仅区分有责和无责,无论车主承担的是主要、次要责任,但都属于有责任的范围,应当按照有责任限额赔偿。如果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应当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不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案例一中的徐某某要求按照主次责任划分的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上述2个案例中,被告分别负主要和次要责任,但都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尤其是案例2中的被告,因原告构成了伤残等级,赔偿数额较大。如果购买了交强险,本可以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但是因为自己未及时续保,须为事故全额买单,给自己本不宽裕的生活雪上加霜。

  另案例2中,若原告请求车主与被告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作为车主若未购买交强险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顺序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为车辆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商业险保险期间。但是被告徐某某并不能从商业险中获得理赔。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一)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虽然徐某的车辆在商业险期间内,但因其未购买交强险,原告喻某诉请的医疗费等在交强险的赔偿费限额范围内,如果徐某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原告喻某的上述损失。如果原告喻某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范围,则剩余部分可以由投保商业险的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

  车辆所有人要及时关注保险期间,在保险期限将至前,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做好续保工作,避免出现因断档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自己需要承担全额赔偿的事件。

关键词: 交强险断档期间次要责任也要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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